第630章 【徒增笑料】[第2頁/共4頁]
朱銘解釋說:“就是八種範例的犯人,比如皇親國戚,比如特彆人才,比如德高望重者,比如立有大功者。對於這些犯人,官員能夠審判但不能履行,必須上報給中心朝廷,由中樞重臣停止商討。重臣商討出的訊斷成果,再呈交給天子停止訊斷。”
翟汝文看完綱目以後讚道:“如此大綱挈領,層次極其清楚,可為萬世善法也。”
這也太嚴格了,官不聊生啊!
朱銘說道:“《大明律》的編修,陛下為總裁,我為副總裁,閣臣皆為編撰。詳細交給刑部賣力,但需求各部一起著力。每月呈交稿件一次,先由我考覈,再交給陛下複審。爭奪八個月時候編完,試行三年再停止訂正,到時候查漏補缺。”
偶然候更公道的法律,實際應用卻帶來不公道。
朱銘說道:“現在的重點是,我們的步子該跨多大,步子跨大了會不會過於超前。比如八議軌製要不要儲存,如果儲存又該儲存多少?”
“這個還真不好決定。”朱國祥嘀咕道。
吏律,即官吏條目,對貪汙、瀆職、舞弊、秉公等行動製定法律。選官,起落,獎懲,這些端方也在此中。
對與不對,這個很首要!
工律,官方工程相乾法則。
“該當如此。”朱國祥嚴厲道。
(本章完)
這些都是初創性的東西,隻能由父子倆商討,冇法交給大臣去製定。
刑部尚書柳瑊忍不住說:“太子殿下,此律一旦公佈,臣身為刑部尚書,恐怕會被千夫所指。”
父子倆足足會商了兩天,把初創性的東西給講清楚,然後由朱銘寫下總綱。
議賓(首要指前朝皇室以及孔家),打消!
朱銘笑道:“我翻看過《宋刑統》,也查閱了宋初的條例。宋朝初年,官員所犯法行當中,對待貪贓枉法是最峻厲的。僅僅過了幾十年,貪贓枉法就變得稀鬆平常,乃至連天子都懶得去懲罰贓官。不是大明的法律太嚴格,而是宋朝對官員過於寬仁,乃至已經到了聽任的境地。”
朱銘笑道:“朱元璋的《大明律》,對輕罪的贖罪條目,更像是一種變相的罰款和社區勞動改革。比如鞭刑和杖刑,有錢的出錢贖罪,冇錢的著力贖罪,幫官府運炭搬磚都能夠抵罪。”
民為國本,官民同罪,這八個字明文寫在書中。
敲定了這個,朱銘又說:“另有就是贖罪,這個也是不竭收縮的。宋朝就比唐朝更嚴格,北宋前期也比北宋初年更嚴格,我以為還要停止法律收縮。朱元璋的《大明律》能夠鑒戒,但也隻是鑒戒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