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官職製度(下)[第1頁/共9頁]
下;無最而有二善為中上;無最而有一善為中中;職事精理,善最不聞,為中下;愛憎任情,處斷乖理,為下上;背公向私,職務廢闕,為下中;居官諂詐,貪濁有狀,為下下。
流內之官,敘以四善:一曰德義有聞,二曰清慎明著,三曰公允可稱,四曰恪勤匪懈。
唐朝對官吏的考課,有必然的標準和詳細的內容。尚書省各司每年都需在本職規定的範圍內,把處所州縣的州牧、刺史、縣令的治績(諸如殊功異行、災蝗吉祥、戶口賦役增減以及盜賊多少等環境)報送考功司。中心又調派監察禦史和特遣的梭巡使、存撫使平分道查訪,於每年玄月三旬日之前將被考職員的狀況寫出,報考功司。這些質料都作為考功司決定品級或起落獎懲的參考根據。最後的複考由考校使和尚書省的考功郎中、員外郎共同賣力。覈定後,由考校使劈麵向會合於都省的京官和處所各州的朝集使宣佈。定考今後,中心和處所各機構的長官還要將被考人的名牒、品級公開張掛於門上三天。縣一級被考官吏的名牒送到州後,於當天下達到縣,公佈如前。如果所定品級有不當之處,被考人能夠報告。經必然的複查手續,若合適究竟,可重新變動考第;若分歧適究竟,則降落被考人的考第以示獎懲。考定今後,發給考牒,作為憑據。
所謂“四善”,簡樸說就是德、慎、公、勤四個字。這四條是對各種官吏共同的品德要求。四善以外,另有“二十七最”,則是針對各個部分的詳細事情而規定的分歧要求,這主如果對各種官吏才氣方麵的考查。這“二十七最”據《大唐六典·吏部·考功郎中》的記錄是:
(二)地盤。在均田軌製下,唐朝職事官、散官、冊封、勳官等都可按品級受職分田和永業田。據《新唐書·食貨誌五》載,一品有職分田12頃,二品10頃,遞至九品2頃,皆給百裡內之地。諸州都督、都護、親王府官二品12頃,三品10頃,遞至九品2頃50畝。武官、三衛中郎將、上府折衝都尉六頃,中府五頃五十畝,遞至隊正、隊副80畝。彆的,又有永業田,親王100頃,職事官一品60頃,郡王、職事官從一品50頃,國公、職事官從二品35頃,縣公、職事官三品25頃,遞至九品2頃。上柱國30頃,柱國25頃,上護軍20頃,護軍15頃,散官五品以上給同職事官。如果職事官被解免者,則追回田畝,若被除名者,則僅受口分之田,若襲爵者,不另給田畝。這些規定,隻是當局的一種限田辦法,並不能實授其地。不過,《食貨誌五》說:“凡給田而無地者,畝給粟二鬥”。但從白居易的《問議百官職田》看,唐朝官員從當局那邊所得地盤支出首要還是靠職分田。職分田普通按每畝收六升的租率出佃,所謂“依品而授地,計田而出租”。
中正魏置……北齊郡縣皆有之……隋初有,後罷而有州都。
進士落第,是一種很高的名譽,當時人稱之為“登龍門”。發榜以後,有曲江會、杏園宴、雁塔落款等活動。進士曲江大會,偶然天子還登紫雲樓垂簾旁觀。士子落第以後,並不當即授予官職,還要再顛末吏部測驗,這類測驗,叫做“省試”或“釋褐試”。測驗合格,才氣授予官職。吏部複試分四個方麵,據《通典·推舉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