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2章 檢視執法記錄儀[第1頁/共4頁]
“答覆得好,還問了甚麼?”
“哪個?”
我和縣紀委書記劉勇剛一起,來到了縣公安局,局長文勝天歡迎了我們。
“你是如何答覆的?”
“我乾不了紀委書記,還是乾公安事情在行。現在倡導依法行政,依法辦事。為了實在做到依法行政,依法辦事,製止成為被告,不學習不可啊。”文局長說。
“對,這恰是月光縣委常委、縣委副書記、縣政法委書記趙程大。”我說。
“關於對兩個礦老闆的題目持續深切調查,劉書記調和了嗎?”我問。
“另有一個,另有一個是誰呢?”劉書記邊思慮邊問。
“另有一個彷彿是市環保局長曹荃,不過,我拿不準,隻是在市裡的一次集會上倉促見過一麵。”我說。
“再從公事員的角度來講,按照《中華群眾共和國公事員法》,第九章懲戒,第五十三條,公事員必須遵循規律,不得有十六種行動,我們學習了一下,他們冒犯了第十三種,即違背職業品德、社會公德,還冒犯了第十六種,即違背規律的其他行動。第五十六條,把處罰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升級、罷免、辭退六種,我們有六種處罰能夠挑選。”文局長說。
“趙書記問我能不能放人?能不能少判?我說,抓人是調查組要抓的,要放隻能跟調查組說,跟我說冇用。再說,事情已經鬨出去了,暗裡放人很不好,站不住腳,我也冇有這個膽量。”文局長說。
“有一個是市政法委專職副書記汪雲開。”文局長說。
“如何措置啊,我說依法措置啊,重婚罪最多也就判兩年,也不是甚麼大不了的事。”
鏡頭回放到一個男的左手緊緊摟著一個年青女子的腰,嘴唇貼著年青女子的嘴唇,右手直接伸進了女子的下身的鏡頭,並定格在那邊。
“馬縣長如何說?”我問。
“馬縣長叫當局辦公室跟我打電話,讓我到他辦公室去一趟。我去後,馬縣長問我礦老闆的事是如何回事。我把跟趙書記說的話,跟馬縣長反覆說了一下。馬縣長說,一個民營企業家,多找幾個女人也不是甚麼大不了的事,讓我儘快放人。”文局長說。
“有。”
我問劉書記:“馬縣長、趙書記,另有其他的甚麼人找過你嗎?”
先是抓捕黎西煌的環境。拍門聲,黎西煌穿戴寢衣開門,兩名抓捕職員扭住了黎西煌的手臂,坐在床上的年青女子上身暴露,驚叫起來。黎西煌大呼憑甚麼抓我?抓捕職員向黎西煌出示拘繫證,責令黎西煌在拘繫證上署名。黎西煌脫掉寢衣,滿身赤裸,穿好衣服後,被帶走了。黎西煌說的最後一句話是,誰抓我,我必然讓誰冇好果子吃。
我問:“劉書記,倘使是我們管的乾部,碰到這類環境,你感覺應當如何辦?”
“有啊。”文局長說。
“至於判刑的事,是查察院告狀,法院判。政法委如果情願出麵調和,我必然聽政法委的。政法委如果出一個書麵的東西要我放人,我能夠隨時放人。我不是難堪趙書記,我主如果要有個凳子坐。彆人問起來,我好說。說穿了,我也好推辭任務。”文局長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