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5章 是否法定權利[第1頁/共3頁]
2、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聶雲與被告劉強生前係伉儷乾係。
“我方提交2組證據:
二是我方的行動不具有違法性。我方當事人的老婆病亡,作為丈夫被告劉強保管其骨灰公道合法。
輪到被告辯論了, 寧偉成昂首挺胸,理直氣壯地答道:“尊敬的審判員,我作為被告劉強的代理人,特口頭辯論以下。
綜上所述,被告的行動嚴峻侵犯了二被告的祭奠權,給二被告形成了精力創傷。為了保護被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告狀訟。
李超富有豪情地陳述告狀定見,這些話觸到了聶海華和李曉蓮的悲傷處,兩人眼睛微紅。
而聶海華聽到手都節製不住地顫抖,他的老伴連淚水都流了下來。女兒已顛季世三年多,他們都不曉得女兒在那裡。
並且祭奠權也不是法定權力,隻是一個民風風俗商定的觀點,即便侵犯,也構不成違法。”
4、電話通話記錄,證明二被告多次催促被告劉強安葬女兒聶雲的骨灰,並要求奉告女兒骨灰安葬處以便對女兒停止祭奠,但被告劉強一向拒不實施。”
李超拿出籌辦好的證據質料,朗聲道:“我方提交四組證據:1、街道辦和派出所的證明,證明被告聶海華、李曉蓮與聶雲係父母女兒的乾係。
“上麵由被告針對被告的訴訟要求以及究竟和來由提出本身的辯論定見。”
是以,我方要求法院依法采納二被告的訴訟要求。”
1、結婚證,證明被告劉強與聶雲生前係伉儷乾係,被告劉強有權保管聶雲的骨灰。
寧偉成一番闡發,將被告方的控告全數顛覆。劉強聽了更是洋洋得意,本來嘛這就不是事,這兩個故鄉夥還要告上法庭來,非得狠狠經驗他們一頓不成。
李超看了證據以後,大聲地駁斥道:“對證據1實在性無貳言,證明內容有貳言,兩人確屬伉儷乾係,但劉強保管骨灰也不能侵犯二被告的祭奠權。
寧偉成在李超陳述的時候,邊聽邊思考辯駁的觀點。李超說完,寧偉已經是一臉自傲、成竹在胸。
劉強仍然是那副無所謂的模樣,寧偉成聽了李超的舉證後,也是一臉的平平。
我方要求法院判令:1、被告劉強在半個月內安葬二被告女兒聶雲的骨灰;2、被告劉強應賠付二被告精力侵害安撫金20000元;3、本案訴訟用度由被告承擔。”
1997年8月,被告聶海華、李曉蓮之女聶雲與被告劉強登記結婚。
一訴一辯後,審判員停止總結歸納:“按照訴、辯兩邊發言內容,歸納本案爭議核心為1、祭奠權是否屬於法定權力;2被告的行動是否存在錯誤。兩邊當事人對爭議核心是否定同?”
3、火化記錄,證明聶雲於201X年元月4日因病歸天後火化,以及證明被告劉強保管了聶雲的骨灰。
一是本案不屬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祭奠權並不是個法律觀點,其的構成源於社會風俗,法律冇有規定幾十圈,由此激發的爭議由支屬自行處理,並不屬於民事案件的受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