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章 嚴禁有罪類推[第1頁/共3頁]
“對方辯白人說被告人是圈內著名的gay,是以受害人就應曉得其性取向,誌願被其性侵,誌願被其搶走衣物保藏。這是純粹的強盜邏輯。被告人是gay,並不代表受害人滿是gay,全數誌願被性侵,誌願被搶走衣物。從27名受害人的控述來看,他們美滿是被暴力傷害,傷害後被搶走nei衣物。對方辯白人不能以被告人的性取向來抗辯受害人的控告。”
“被告人方是否有新的辯論定見?”審判長催促道。
受害人們聽得忿忿不平,竟然有如此無恥的人,明顯法律規定了有罪,還在胡攪蠻纏,不知涓滴改過,真是可愛!
“彆的,特彆提示對方辯白人,其在辯論的過程中,也明白地將本案分紅兩個法律乾係,一個是被告人道侵了男性受害人,一個是被告人拿走了彆人的nei衣物。也就是說辯白人本身也曉得並承認本案存在兩個法律乾係。”
李超完整站在法律的角度停止闡述,闡發透辟入理,將法律乾係闡述得清楚明白,將全部究竟以法律觀點構成完整闡發,環環相扣,直指被告人李仁勇有罪。
薛東一番正理越說越來勁,一張胖臉因為非常的鎮靜,暴露大塊潮紅之色。李仁勇見薛東說得頭頭是道,不由得微微點點頭,臉上重現披收回對勁地嘲笑,挑釁似地看著李超和浩繁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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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超當即毫不客氣地駁斥道:“對方辯白人貧乏根基法律知識。對方辯白人說,我方援引《最高群眾法院關於審理擄掠、掠取刑事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題目的定見》第八條規定是有罪類比推定。我方特彆提示下對方辯白人,我們不是在有罪類比推定,而是以為本案應當直接合用這條規定。”
……
“詳細到本案中,被告人在旅店中與受害人王旭東產生性行動,然後拿走保藏nei衣物,事情產生在旅店當中,遵循法律規定,底子不屬於入戶擄掠的範圍。”
“訴訟代理人犯的第三個弊端就是疏忽被告人是圈內著名的gay,其有保藏nei衣物的特彆癖好,這癖幸虧gay圈中廣為人知。以是與他產生性行動的男性都應當體味、默許其收走nei衣並加以保藏。”
不但受害人,就連合議庭成員都專注地聽著。李超頒髮結束以後,審判長不著陳跡地悄悄點了點頭。
“遵循對方的邏輯,殺人犯殺了人,因為凶手是大家皆知的殺人犯,死者就應當是誌願被殺人犯所殺,殺人犯不該為此接管懲辦。由此可見,對方辯白人的邏輯是多麼的好笑!”
“訴訟代理人所犯第二個弊端是指責被告人屬入戶擄掠。按照2000年11月17日最高群眾法院《關於審理擄掠案件詳細利用法律多少題目的解釋》第1條規定,“入戶擄掠”,是指為實施擄掠行動而進入彆人餬口的與外界相對斷絕的居處,包含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餬口場合的漁船、為餬口租用的房屋等停止擄掠的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