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4章 嚴禁有罪類推[第1頁/共3頁]
“從訴訟代理人的思路邏輯中,我們能夠清楚地看到訴訟代理人應用了有罪類比推定。而我國刑法明白規定製止有罪類比推定!是以,要求法庭不予支撐訴訟代理人觀點。”
“對方辯白人說被告人是圈內著名的gay,是以受害人就應曉得其性取向,誌願被其性侵,誌願被其搶走衣物保藏。這是純粹的強盜邏輯。被告人是gay,並不代表受害人滿是gay,全數誌願被性侵,誌願被搶走衣物。從27名受害人的控述來看,他們美滿是被暴力傷害,傷害後被搶走nei衣物。對方辯白人不能以被告人的性取向來抗辯受害人的控告。”
李超當即毫不客氣地駁斥道:“對方辯白人貧乏根基法律知識。對方辯白人說,我方援引《最高群眾法院關於審理擄掠、掠取刑事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題目的定見》第八條規定是有罪類比推定。我方特彆提示下對方辯白人,我們不是在有罪類比推定,而是以為本案應當直接合用這條規定。”
“2005年6月8日最高群眾法院《關於審理擄掠、掠取刑事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題目的定見》第1條根據簽訂解釋,對於“入戶擄掠”作了進一步的細化標準,即規定:認定“入戶擄掠”時,該當重視以下三個題目;
薛東一番正理越說越來勁,一張胖臉因為非常的鎮靜,暴露大塊潮紅之色。李仁勇見薛東說得頭頭是道,不由得微微點點頭,臉上重現披收回對勁地嘲笑,挑釁似地看著李超和浩繁受害人。
不但受害人,就連合議庭成員都專注地聽著。李超頒髮結束以後,審判長不著陳跡地悄悄點了點頭。
“是以,我方以為被告人擄掠既遂,且屬入戶擄掠、多次擄掠,理應從重懲罰,判正法刑!”
“訴訟代理人所犯第二個弊端是指責被告人屬入戶擄掠。按照2000年11月17日最高群眾法院《關於審理擄掠案件詳細利用法律多少題目的解釋》第1條規定,“入戶擄掠”,是指為實施擄掠行動而進入彆人餬口的與外界相對斷絕的居處,包含封閉的院落、牧民的帳篷、漁民作為家庭餬口場合的漁船、為餬口租用的房屋等停止擄掠的行動。”
“遵循對方的邏輯,殺人犯殺了人,因為凶手是大家皆知的殺人犯,死者就應當是誌願被殺人犯所殺,殺人犯不該為此接管懲辦。由此可見,對方辯白人的邏輯是多麼的好笑!”
“訴訟代理人犯的第三個弊端就是疏忽被告人是圈內著名的gay,其有保藏nei衣物的特彆癖好,這癖幸虧gay圈中廣為人知。以是與他產生性行動的男性都應當體味、默許其收走nei衣並加以保藏。”
一是‘戶’的範圍。‘戶’在這裡是指居處,其特性表示為供彆人家庭餬口和與外界相對斷絕兩個方麵,前者為服從特性,後者為場合特性。普通環境下,個人宿舍、旅店賓館、臨時搭建工棚等不該認定為‘戶’……”
“起首,我要指出對方訴訟代理人三個弊端。訴訟代理人犯的第一個弊端是有罪類推。《最高群眾法院關於審理擄掠、掠取刑事案件合用法律多少題目的定見》第八條規定有個前置前提,那就是行動人先行實施了傷害、**等犯法行動。詳細到本案中,被告人和男性產生性行動,底子不是犯法行動,不滿足該條目規定的前置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