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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近三年頒發的學位論文裡,特彆是在碩士論文中,有張環撰寫的《海運履約方軌製在中國的構建》,首要切磋了海運履約方的任務以及中國引入該軌製的題目;有劉揚撰寫的《〈鹿特丹法則〉之海運履約方軌製研討》,首要切磋了海運履約方的任務規定;有徐曉紅撰寫的《〈鹿特丹法則〉中海運履約方任務題目研討》,也是首要切磋海運履約方的任務題目;有於躍撰寫的《〈鹿特丹法則〉中海運履約方軌製研討》,闡述了海運履約方的權力和任務;有劉雨佳撰寫的《論海上貨色運輸中的履約方的法律職位及任務軌製》,首要切磋了履約方職位及任務;在著作方麵,獨一聞銀玲所著《海運履約體例令軌製研討》,用一章篇幅對海運履約方的權力、任務以及任務停止了研討。

莫世健:“中國在‘鹿特丹期間’國際海運次序構建中角色的理性思慮”,載《中國海商法年刊》2011年第1期。;張麗英的《〈鹿特丹法則〉對中國收支口貿易影響的調研》重新法則具名國度的貿易量動手,闡發了新法則對貨主企業的影響,以為多數貨主對新法則是主動的,並提出對待新法則的客觀、主動、謹慎的態度

鑒於我國目前所處的國際情勢以及我國大力庇護石油通道馬六甲海峽的國策,我國大力生長與東盟的乾係,此中,標記**件就是2010年1月1日中國―東盟自在貿易區的建成。中國和東盟之間的大量收支口商品關稅為零或實施低關稅,貿易的激增必定會動員交通運輸的生長,中國和東盟之間特彆的地理環境必定使海運的首要性凸顯出來。本書在構建《鹿特丹法則》下的海運履約方軌製體係以外,對該軌製體係能夠對中國和東盟的海運立法的影響停止了比較研討,以期為中國生長與東盟的交通,庇護航路安然供應必然的實際根據。

但在細心研討了這些已有文獻後就會發明,目前對海運履約方軌製的研討,要麼在有關針對《鹿特丹法則》的研討中提及,要麼在專門的研討中僅僅觸及海運履約方軌製中某一或某幾個方麵,普通偏於任務方麵。嚴格來講,這些專門針對海運履約方停止的研討尚不能稱之為軌製研討。本書所要處理的題目是從一個軌製體係必須具有的主體職位、權力、任務、任務以及司法法度全方麵對海運履約方停止了研討,構建一個完整的海運履約方軌製,並同時對該軌製對中國和東盟海運立法的影響做出評價,為中國點竄《海商法》以及生長與東盟的海上交通奇蹟,停止交通計謀佈局供應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