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34章 遽魂大陣(11)[第2頁/共2頁]
當時,包拯對於這個十四歲的娃娃能千裡迢迢來開封府伐鼓喊冤也非常不測,問明來龍去脈後更是被王繼的孝心所打動,便與當時的刑部尚書鄒岩一同核閱了寶慶府的殺夫檀卷。當時,寶慶的阿誰胡塗縣官名叫劉桐,外號劉不清,固然不貪,但倒是出了名的胡塗官,彆的不說,光這個胡塗名號就夠兩位大員三思的了,這也是包拯向鄒岩建議將案件發還重審的首要來由。而重審地主審官,便是深得包拯信賴的長沙縣令張翔。
明鏡不明,清官不清,天日渾沌,生又何乾?死又何乾?爾等害巧兒冤枉死於此,今後必遭慘報,我著紅衣而卒,必將化厲鬼為我委曲,我冤不洗,從今寶慶無寧日。
剛接辦這件案子,張翔便發明瞭劉桐斷案地一個嚴峻失誤——案件重新到尾,竟然冇派人去陳巧兒地家中搜尋過,因而便帶了幾個衙役前去掛查。這一查可不要緊,在陳巧兒裝陪嫁的大箱子中,張翔竟然搜出了一個還殘有紅色粉末的小瓷罐。厥後證明,罐中殘留的粉末恰是劇毒砒霜,且與受害人王昆所中之毒根基分歧,且據店鋪伴計交代,這個陪嫁的箱子,鑰匙隻要陳巧兒一小我有。提審了一次陳巧兒後,張翔便第二次給陳巧兒定了極刑。
在所謂的“鐵證”麵前,縱使林巧兒在死囚牢中哭啞了嗓子、喊破了喉嚨,等候她的彷彿也隻能是刑部關於秋後問斬的批文了。而就在此等山窮水儘的節骨眼上,刑部的批文卻讓包含縣太爺在內的統統人大吃了一驚:今悉寶慶府陳氏殺夫一案,本堂會開封府尹包拯共僔至夜,乃習此中旁惑之疑,故責以重審,宜交長沙縣張翔以讞實在,遇可執之,不得有誤。意義就是說:得悉寶慶府陳氏殺夫案今後,本官與開封府尹包拯一起研討到深夜,發明案中有很多蹊蹺,以是要發還重審,並要交給長沙縣的張翔來審理,收到(公文)後就要當即履行,不得有誤!
這兩段血淋淋的遺言,看得牢頭也是脖頸子冒虛汗,再看地上,林巧兒十指皆破,通身鮮血淋漓,獰目而終,身上的死囚服本就是紅色,經鮮血一染已經變硬,更是讓人毛骨悚然,孔洞曉得這林巧兒到底是死於撞壁,還是失血過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