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小說網 - 言情小說 - 玫瑰法則 - 第191章 殘疾人殺夫案(13)

第191章 殘疾人殺夫案(13)[第4頁/共4頁]

寧稚:“在你看來,許小屏會做出為了一條魚、一條裙子而出售本身身材的行動嗎?”

證人宣誓後,寧稚說:“證人,請你說說你和被告人、被害人的乾係。”

程儒言點點頭:“我們運氣不錯。”

李文康正要進便當店,看到她,神采俄然變得有些古怪。

世人入坐。

這時,公訴人和助理也進法庭。

證人點頭:“我以為不會。十幾年鄰居了,許小屏平時不是照顧孩子,就是出去撿成品換錢買菜,她哪有當時候去跟人亂搞啊。就算她情願,人家看她那樣也不肯意啊。哪個男人情願睡侏儒啊。”

“啊?”寧稚摸了摸頭髮,“您如何曉得?”

可細想下來也不對,她前提真不好,一個北漂罷了,跟蕭讓身邊的女性真比不上。

車子向朝陽方向開。

審判長看向公訴人:“公訴人有冇有甚麼要扣問證人的?”

許小屏和馬遠車的鄰居老林出庭。

證人:“因為我們租的阿誰平房,一整排都是違章搭建的,每家一個屋,中間用那啥硬紙板隔開的,隔壁屋說甚麼,這頭都聽得一清二楚。”

雖說統統依法審判,但法外有情。

公訴人持續說道:“證據目次五,是被告人在一款社區app上註冊的小我賬號,她在上麵跟網友分享本身的餬口,也分享本身和被害人之間的伉儷衝突……”

寧稚:“尊敬的審判長和審判員,公訴人稱被告人在手機瀏覽器搜刮‘頸動脈的位置’和‘砍中頸動脈會死嗎’這兩個題目,我方在此改正,被害人當初搜刮的題目是‘甚麼是頸動脈’,而非‘頸動脈在甚麼位置’,固然隻要三四字之差,但企圖卻差異十萬八千裡。”

證據目次有:案發明場勘查筆錄及照片、證明犯法現場的環境;凶器的鑒定陳述,證明凶器與被害人身上的傷口氣合;證人陳某某等人的證言,證明被告人與被害人之間的衝突。被告人的供述和辯白,其對犯法究竟招認不諱。法醫鑒定陳述,明白被害人的滅亡啟事和滅亡時候……”

寧稚:“案發當天,也就是2024年的6月1日早晨,被告人一產業生了甚麼事情,你曉得嗎?”

……

寧稚不測。

“程律,早上好。”

箱子裡有她的狀師袍,另有檀卷質料。

公訴人:“證人,案發當晚,被告人與被害人產生衝突的時候,在淩晨12點多就結束了,是不是?”

程儒言的車,停在地庫等她。

寧稚解開安然帶,也要跟她一起下車,被她攔住:“我想本身去買點東西,你先歸去吧,我等一下就上去了。”

從旅店出來,寧稚想和張晗一起坐後排,被張晗支著去坐副駕。

“聞到洗髮水的味道了。”程儒談笑,“是不是還跑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