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17章 李文康綁架強姦案(2)[第2頁/共3頁]
李文康:“我冇有證據。當時隻要我和她兩小我,並冇有第三人在現場。”
審判長:“同意。”
公訴人:“你是如何到案的?”
王勁龍:“我們是初中同窗,之前常常一起玩,厥後星宇出獄後去了北京,就來往得少了。”
他的拒不認罪,在寧稚料想以內。
李文康:“說完了。”
公訴人大聲喝道:“你扯謊!你事前通過王勁龍,從境外網站采辦了一款具有麻醉感化的毒品‘迷情水’,並且讓被害人服下,等被害人落空認識後,將她綁架至位於XX的第二案發明場,停止強姦!”
劉天海:“回審判長,冇有了。”
公訴人:“你是如何將她從她居住的處所帶到車上的?”
公訴人:“被告人,你說被害人是誌願跟你到家中,與你產生性乾係,你有甚麼能夠作為證據證明?”
李文康:“我冇重視。”
李文康:“我通過王勁龍采辦迷情水,是很早之前的事情了,買這個,是因為我女朋友性冷酷,我想喚起她的情味,並冇有讓張晗服用。”
公訴人看向合議庭:“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我的發問結束。”
寧稚咬緊了牙根。
6、我方從被害人及被告人兩邊手機中彙集了數據,二人從未加過老友,冇有任何來往,也從未通過電話,與陌生人無異,被害人不成能主動提出與被告人伶仃外出並且產生性乾係。
王勁龍:“是的。”
劉天海:“客歲十一月初,被告人是不是拜托你幫他采辦一款名為迷情水的情味用品?”
公訴人:“既然你宣稱被害人誌願與你產生性乾係,你為何還要在門窗加裝U型鎖,並且用四個模擬手銬銬住被害人,以製止她跑動?”
羅薇薇作為辯方證人出庭作證,可想而知,她的證言證詞必定是為李文康擺脫的。
公訴人:“我方把握本案被告人李文康犯有綁架罪、強姦罪、私運毒品罪究竟,有以下幾點證據:
李文康:“有定見。”
劉天海看向合議庭:“審判長,我方申請本案的第二位證人羅薇薇出庭作證。”
公訴人:“按照我們從第一案發明場樓下的車輛行車記錄儀提取到的證據——被告人將被害人從家中帶至車上時,被害人雙眼緊閉,處於無認識狀況。”
李文康:“案發當天,我和張晗兩小我在家裡,她主動要乞降我產生性乾係,並且提出到我產業生,因為她擔憂我女朋友,也就是她的室友羅薇薇放工回家後會撞見。她說在我家,無人打攪,更自在。我就把她帶到我家,當晚我們產生了乾係,但第二天一早,她的朋友寧稚帶著尋求她的男人卓宇行到我家捉姦,她怕卓宇行以為她水性楊花,就誣告是我強姦她。”
王勁龍進入證人席。
劉天海:“合議庭,我的發問結束。”
李文康:“是差人來我家把我帶走的。”
審判長看向辯白席:“證據一,監控錄相是否需求當庭播放?”
3、人證王勁龍證言證詞證明,被害人曾於案發之前五個月,以高於原價五十倍的代價,拜托其從境外網站私運具有麻醉喚情感化的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