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一十八章行賄千兩處斬![第1頁/共3頁]
馬太伊斯正要將小布袋遞給馮修,但願他能夠在漢王殿上麵說幾句好話,但實際上他纔將小布袋從懷中摸出來,劈麵的馮修便已經勃然變色,他猛地向後退了兩步,指著馬太伊斯厲聲斥道:“快收起來!”
究其啟事,最首要就是官員們的俸祿太低。
十七世紀歐洲公國、城邦林立,法律也是千奇百怪、各不不異,但馬太伊斯能夠必定的是,冇有“賄賂罪”這個罪名。
對了,賄賂這類事情,是不該該在大庭廣眾之下停止,得找個冇有其彆人在的機會!馬太伊斯悄悄檢驗了一下,決定早晨再去馮修府上一趟。
朱元璋命人構成“專案組”徹查此案,試官二十多人被淩遲正法,其他諸人也被髮配放逐,名列榜首的考生以“賄賂罪”問斬。
大明洪武三十年產生的“南北榜案”,主考官劉三吾所錄滿是南邊人,會試落第的北方舉人是以聯名上疏,跑到禮部鳴冤告狀,告考官劉三吾﹑白信蹈納賄、偏私南邊人。
荷蘭人看不清情勢,或者說他們以為大興軍和之前的明軍、清軍一樣,不會對外洋的地盤感興趣,也冇有才氣辦理好大員島這塊飛地,是以才提出了在他們看來非常公道的“租借”和“互市”的要求。
“三日內必須分開燕京!”會同館主事馮修指了指馬太伊斯帶來的通事,“你也一樣,如果三日內還冇走,那你們就不必走了。”
《大明律》明文規定:“凡官吏受財者,計贓科斷……說事過錢者,有祿人減受錢人一等,無祿人減二等,罪止杖一百各遷徙。有贓者,計贓從重論。”
以是大員總督揆一派出的使者馬太伊斯從通事口入耳到李元利近似於最後通牒的答覆今後,一時候竟然傻了眼。
馬太伊斯冇有想到手上的金幣還冇有送出去,就遭到如此峻厲的斥責。在他的心目當中,中國的官員們不都是喜好彆人“貢獻”的嗎?
比如遵循朱元璋製定的俸祿標準,一名縣令每月俸祿七石半大米,大抵相稱於後代的五千元擺佈。朱元璋拿他之前當和尚時的支出來比擬,感覺這已經很多了。
不過在中國來講,賄賂有罪並不是李元利的初創。
即便是厥後占有了澎湖,大明朝廷一聲令下,他們就得從速退走,現在澎湖還留有“沉有容諭退紅毛番韋麻郎等”石碑,申明當時並冇有兵戈,隻是奉上諭令他們退走了。
和後代的人為比起來,確切也不算少。但這是明朝!
他伸手從懷中摸出一個非常精彩的布袋,內裡裝了十個獅子金幣,這是荷蘭東印度公司鍛造的,全天下通用,采辦力也非常刁悍,一枚金幣就能保持一個淺顯人家一年的餬口。
你讓官員們不貪汙納賄如何活?像海瑞那樣的清官吃不起肉也是很普通的事。
這七石半大米要贍養的是一家人,並且縣令事件龐大,還要請師爺幕僚,這些銀子都是要縣令本身掏腰包的!
“賄賂官員數額千兩白銀以上者,處斬!你知不曉得?你知不曉得?”
馬太伊斯身邊的通事立即將這句話翻譯給他聽,這一下幾人臉上全都變了色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