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6章 庭審[第1頁/共3頁]
範建和李應龍當堂表示聽清楚了,並說不消申請躲避。
“按照《中華群眾共和百姓事訴訟法》第40條之規定,依法由審判員盧鳳珍擔負審判長和審判員闕子健、宋青書構成合議庭,書記員陳勝修擔負法庭記錄。現在向當事人交代訴訟中的權力、任務以及該當遵循的法庭規律。”??
“李應龍是河西縣文聯的乾部,相對異村夫村長賈曉農來講,應當是更加知法明理曉事,但是,李應龍卻藉此機遇,將出土的石板運走,停止研討。起研討成果,被他編輯進入本身的專著《神州夜話》,總所周知,《神州夜話》因為這石板的出土而火爆大江南北。很幸運,我也拜讀過被告的高文,對於所謂的出土石板為上古大神鎮妖的封印一說,表示儲存定見。”
“桃花村出土石板,上麵驚現古怪標記,疑似筆墨記錄和符籙圖案等,我以為這是上古神話中的鎮妖封印,因為這剛好和本地上古傳說相符合,因而我把我本身的設法編撰進入書中。為了取證這些質料,我但是基於桃花村、金鼎鎮乃至河西縣相乾部分同意後才采樣的。是以,我的《神州夜話》火爆,毫不是因為一塊封印石板,而是因為我的鬆散態度和辛苦支出。特要求法院采納被告所謂的投機撰稿攫取暴利之說,並收回其所謂的我觸及《文物庇護法》的荒誕之詞。”
“但是,被告因為這所謂鎮妖封印的石板而投機撰稿,謀取暴利,根據《中華群眾共和國文物庇護法》的相乾規定,要求法院究查其經濟任務。彆的,將上古文物據為己有,這又嚴峻觸及到了《文物庇護法》的相乾條例,要求法院究查其刑事任務,並責令將石板的歸屬權明示,建議將石板償還桃花村灣子地,因為那邊已經被村長賈曉農打算成為一個旅遊型景點。”
而另一邊旁聽的白如玉和何玉梅,緊緊相依,他們曉得,請聞名的官方狀師範建來狀告李應龍,這是做了大量籌辦事情的,就算李應龍的辯論詞說的太好,也不能洗脫他的應有罪名!
“《中華群眾共和國群眾法院法庭法則》第7條規定,訴訟參與人該當遵循法庭法則,保護法庭次序......《中華群眾共和百姓事訴訟法》第50條規定:當事人有權......按照《中華群眾共和百姓事訴訟法》第51條、第52條規定:兩邊當事人......??按照《中華群眾共和百姓事訴訟法》第129條、第130條規定:被告未經答應......被告、被告,當事人的訴訟權力,任務和該當遵循的訴訟次序聽清楚了冇有?是否申請躲避?”
“其次,我想說說這塊鎮妖封印石板的歸屬題目。從石板分開桃花村那一刻起,我就冇有想過要將其據為己有。送到河西縣後,我也冇有將其歸入私家空間,而是轉交給河西縣文物局,從研討至今,鎮妖封印石板一向存放文物局保管室,這......文物保管室辦理員老秦能夠作證,文物局保管室相乾記錄也能夠作證!要求法院對被告的誣告予以采納,所謂的要求予以采納,並要求被告對本人本次出庭的相乾喪失予以賣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