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子

第17章 賞刑[第1頁/共2頁]

所謂壹賞者,利祿官爵摶出於兵,無有異施也。夫固知愚、貴賤、勇怯、賢不肖,皆儘其胸臆之知,竭其股肱之力,出死而為上用也;天下豪傑賢能從之如流水;是故兵無敵現在行於天下。萬乘之國不敢蘇其兵中原;千乘之國不敢捍城。萬乘之國,如有蘇其兵中原者,戰將覆其軍;千乘之國,如有捍城者,攻將淩其城。戰必覆人之軍,攻必淩人之城,儘城而有之,儘賓而致之,雖厚慶賞何費匱之有矣?昔湯封於讚茅,文王封於岐周,方百裡。湯與桀戰於鳴條之野,武王與紂戰於牧野當中,大破九軍,卒裂土封諸侯,士卒坐陳者,裡有書社。車歇息不乘,縱馬華山之陽,縱牛於農澤,縱之老而不收。此湯、武之賞也。故曰:讚茅、岐周之粟,以賞天下之人,不人得一升;以其錢賞天下之人,不人得一錢。故曰:百裡之君而封侯其臣,大其舊;自士卒坐陳者,裡有書社;賞之所加,寬於牛馬者;何也?善因天下之貨,以賞天下之人。故曰:明賞不費。湯、武既破桀、紂,海內有害,天下大定,築五庫,藏五兵,偃武事,行文教,倒載兵戈,笏,作為樂,以申其德,當此時也賞祿不可,而民整齊。故曰:明賞之猶至於無賞也。

此臣所謂參教也。賢人非能通,知萬物之要也。故其治國舉要乃至萬物,故寡教而多功。賢人治國也,易知而難行也。是故賢人不必加,凡主不必廢;殺人不為暴,賞人不為仁者,國法明也。賢人以功授官予爵,故賢者不憂;賢人不宥過,不赦刑,故奸無起。賢人治國也,審壹罷了矣。

所謂壹教者,博聞、辯慧,信廉、禮樂、修行、群黨、任譽、清濁,不成以繁華,不成以評刑,不成獨立私議以陳其上。堅者被,銳者挫。雖曰聖知、巧佞、厚樸,則不能以非功罔上利。然繁華之門,要存戰罷了矣。彼能戰者踐繁華之門。強梗焉,有常刑而不赦。是父兄、昆弟、知識、婚姻、條約者,皆曰:“務之所加,存戰罷了矣。”夫故當壯者務於戰,老弱者務於守,死者不悔,生者務勸,此臣之所謂壹教也。民之慾繁華也,共闔棺而後止,而繁華之門必出於兵,是故民聞戰而相賀也,起居飲食所歌謠者,戰也。此臣之所謂明教之猶至於無教也。

所謂壹刑者,刑無品級,自卿相、將軍乃至大夫、庶人,有不從王令、犯國禁、亂上製者,罪死不赦。有功於前,有敗於後,不為損刑。有長於前,有過於後,不為虧法。忠臣孝子有過。必以其數斷。守法守職之吏有不可國法者,罪死不赦,刑及三族。周官之人,知而訐之上者,自免於罪,無貴賤,屍襲其官長之官爵田祿。故曰:重刑,連其罪,則民不敢試。民不敢試,故無刑也。夫先王之禁,刺殺,斷人之足,黥人之麵,非求傷民也,以禁奸止過也。故禁奸止過,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則民不敢試,故國無刑民。國無刑民,故曰:明刑不戮。晉文公將欲明刑以親百姓,因而合諸卿大夫於侍千宮,顛頡後至,吏請其罪,君曰:“用事焉。”吏遂斷顛頡之脊以殉。晉國之土,稽焉皆懼,曰:“顛頡之有寵也,斷以殉,況於我乎!”舉兵伐曹、五鹿,及反鄭之埤,東徵之畝,勝荊人於城濮。全軍之士,止之如斬足,行之如流水。全軍之士,無敢犯禁者。故一假道重輕於顛頡之脊,而晉國治。昔者,周公旦殺管叔、流霍叔,曰:“犯禁者也。”天下眾皆曰:“親昆弟有過,不違,而況冷淡乎!”故天下知用刀鋸於周庭,而海內治,故曰:明刑之猶至於無刑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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