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百六十六章 :勝訴(下)[第2頁/共3頁]
偏袒,作出不公道審判,他有權在第一時候做出抗議。開庭後,由韓庚的狀師率先提出證據,即韓庚在公司所簽的一份正式合約,以及兩分出道後簽的附加合約。“大師能夠看到,這是一份非常不公道的合約。其一,合約的刻日是十三年,如果我當事人因為抱病火其他啟事臨時不能從命公司的安排,需求耽誤時候以滿足十三年的規定。這就相稱因而一條變相的賣身左券。其二,我當事人停止演藝活動需求無前提地從命公司的安排,冇有任何點竄的權力。這條規定嚴峻侵害了我當事人的人權,是違背法律精力的違法規定。其三,在練習期間,如果我當事人早退或缺席都會罰款,如果有超越一天冇與公司聯絡,公司便可打消與他的條約。這一條更是怪誕,的確能夠直接將其稱作為希特勒條目也不為過,法西斯都冇這麼獨裁。其四,在利潤分派上,專輯發賣隻要超越五萬張時,sj團隊才氣獲得百分之二的利潤提成,至於外洋活動的支出,則先要扣除統計的開支和用度,殘剩的利潤才氣夠分派給隊員。我當事人每天都要承擔沉重的佈告安排,從出道至今,身材耐久接受過分壓力,他的胃和腎都患過分歧程度的疾病,因為佈告過於麋集累到辦理滴,在耐久這麼高強度的事情壓力下,我的當事人卻獲得遠非公道的支出分派。請看清楚,這份合約上規定專輯發賣超越五萬張才氣獲得百分之二的利潤,而我當事人能分到的僅是這百分之二中的十三分之一。就按五萬張專輯計算,扣除製作本錢、稅收,五萬張專輯的利潤算他為五億韓元,五億韓元中的百分之二再分到十三人手中,我的當事人僅能到手七十六萬韓元。這僅僅是我列舉的合約當中的三條內容,其他的內容在這裡就不一一例舉了,大師都能夠看一下!另有就是,公司在零七年時,要求韓庚簽下了兩分由公司提出的雙方麵獲益的和談,也就是兩分從屬合約,這兩分合約的簽訂,意味著我當事人將冇有任何機遇提出任何無益於本身的條約。我當事人是一名中國百姓,這類合約對他來講,無異因而當年中國跟列強所簽訂的喪權辱國的南京條約、天津條約、馬關條約!我當事人在公司的節製下,過著毫無權力,毫無**可言的餬口,他就像一個任由公司玩弄的人偶一樣,受著公司的壓迫。在此,我哀告法官宣判我當事人跟公司所簽訂的三份合約全數無效,還我當事人自在身!”法官高坐在上,細心的看著這份合約,陪審團成員也一張張翻閱著。實在,他們都是韓國人,跟韓庚打官司,他們本能認識中總會方向,但看著這份合約,他們就算想站在這邊,想幫他們,也無能為力,除非當著這麼多人指鹿為馬。而指鹿為馬明顯不可,先不說中國大使館的代表就坐鄙人麵,跟內裡數十家媒體也冇法交代。且,看著這份合約,直到大略的看完了一邊,連法官和陪審員都有些憐憫韓庚了。虧他能夠在這類不平等的合約下忍耐長達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