獄警日記(連載)(209)[第2頁/共2頁]
由以上所述能夠看出,陳同海和李培英兩個贓官的分歧運氣,反應的仍然是根深蒂固的“坦白從寬,順從從嚴”的刑事司法政策,這一政策能夠帶來的極度結果是,為了調換“從寬”的訊斷成果,被告人必須放棄統統的合法抵當,對所控告的犯法究竟照單全收,退還全數贓款,包含在法庭上涕淚滂湃地懺悔,直到控審兩邊對勁為止。
陳同海和李培英兩個贓官的分歧運氣,反應的仍然是根深蒂固的“坦白從寬,順從從嚴”的刑事司法政策,這一政策能夠帶來的極度結果是,為了調換“從寬”的訊斷成果,被告人必須放棄統統的合法抵當。
同時,刑法對貪汙、納賄罪的極刑起點規定了1o萬元的底線,冇有也不成能規定上限數額達到多少必然要判正法刑,並且刑法以及相乾的司法解釋對從輕或者減輕懲罰的前提規定得過於原則化,納賄2ooo多萬元被判正法刑,納賄將近兩億元卻被判正法緩,如許的軌製和司法實際,留給法官的自在裁量權過大,主觀性、隨便性太強。被告報酬了應對這類司法環境,隻能像打賭一樣,在供與不供之間衡量利弊。
但是,因為中國的司法冇有認罪協商或者訴辯買賣軌製,被告人冇法安閒不迫地與控方談好前提,然後通盤招認,從而為本身在統統能夠的成果當挑選一種最不壞的。既如此,被告人在法庭上供與不供,就是個題目――如果犯法數額特彆龐大,即便全數招認不諱,也能夠功不抵過,最後落得極刑不饒、財產充公一空的結局;而如果要對被控告的行動停止辯白,乃至否定,有能夠辯白未被法院采取,反而因“順從”導致罪加一等,李培英就屬此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