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八十章 再加一把柴[第5頁/共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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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耗”起於明朝萬積年間,原指碎銀熔化重鑄為銀錠時的折耗。清承明製,清初的官員相沿了這類做法。隻是“火耗”不竭減輕:普通州縣的火耗,每兩達二三錢,乃至四五錢。偏僻的州縣賦稅少,火耗數倍於正賦。固然順治、康熙年間也發過禁令,但並不起感化,今後也就默許了。普通環境下,處所政斧所收之火耗凡是會比實際耗損多,也就是耗費銀兩形成喪失外,統統處所養廉銀及公費亦今後項目支出,久而久之變成符合法規的附加稅。稱為火耗的附加稅,雖說仍要明列,但在收取標準與數額凡是視處所稅收與民情等不一由處所官說了算。部分帝王,如雍正亦曾主張火耗歸公,也就是此附加稅必須全數上呈解交戶部兼顧應用。但究竟上並冇有起到做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