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

第3章 (1)[第1頁/共4頁]

秦封衛鞅商於十五邑,號曰商君。

十年壬戌,公元前三五九年衛鞅欲變法,秦人不悅。衛鞅言於秦孝公曰:“夫民不成與慮始,而可與勝利。論至德者反麵於俗,成大功者不謀於眾。是以賢人苟能夠強國,犯警其故。”甘龍曰:“不然。緣法而治者,吏習而民安之。”衛鞅曰:“凡人安於故俗,學者溺於所聞,以此二者,居官守法可也,非所與論於法以外也。智者作法,愚者製焉;賢者更禮,不肖者拘焉。”公曰:“善。”以衛鞅為左庶長,卒定變法之令。令民為什伍而相收司、連坐,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不告奸者與降敵同罰。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為私鬥者,各以輕重被刑大小。僯力本業,耕織致粟帛多者,複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覺得收孥。宗室非有軍功論,不得為屬籍。明尊卑爵秩品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令既具未布,恐民之不信,乃立三丈之木於都城會南門,募民有能徙置北門者予十金。民怪之,莫敢徙。複曰:“能徙者予五十金!”有一人徙之,輒予五十金。乃命令。令行期年,秦民之都城言新令之不便者以千數。因而太子犯法。衛鞅曰:“法之不可,自上犯之。太子,君嗣也,不成施刑。刑其傅公子虔,黥其師公孫賈。”明日,秦人皆趨令。行之十年,秦國道不拾遺,山無盜賊,民勇於公戰,怯於私鬥,鄉邑大治。秦民初言令不便者,有來言令便。衛鞅曰:“此皆亂法之民也!”儘遷之於邊。厥後民莫敢議令。

秦敗魏師、韓師於洛陽。

二十九年辛巳,公元前三四零年衛鞅言於秦孝公曰:“秦之與魏,譬若人之有腹心之疾,非魏並秦,秦即並魏。何者?魏居嶺阨之西,都安邑,與秦界河,而獨擅山東之利。利則西侵秦,病則東收地。今以君之賢聖,國賴以盛;而魏往年大破於齊,諸侯畔之,但是以時伐魏。魏不支秦,必東徙。然後秦據國土之固,東鄉以製諸侯,此帝王之業也。”公從之,使衛鞅將兵伐魏。魏使公子卬將而禦之。軍既相距,衛鞅遺公子卬書曰:“吾始與公子歡,今俱為兩國將,不忍相攻,可與公子麵相見盟,樂飲而罷兵,以安秦、魏之民。”公子卬覺得然,乃相與會。盟已,飲。而衛鞅伏甲士,襲虜公子卬,因攻魏師,大破之。魏惠王恐,使使獻河西之地於秦以和。因去安邑,徙都大梁。乃歎曰:“吾恨不消公叔之言!”

諸侯圍魏襄陵。

韓伐東周,取陵觀、廩丘。

衛聲公薨,子成侯速立。

秦獻公薨,子孝公立。孝公生二十一年矣。是時河、山以東強國六,淮、泗之間小國十餘,楚、魏與秦接界。魏築長城,自鄭濱洛以北有上郡;楚自漢中,南有巴、黔中;皆以夷翟遇秦,擯斥之,不得與中國之會盟。因而孝公發奮,佈德修政,欲以強秦。

二十五年丁醜,公元前三四四年諸侯會於京師。

二十二年甲戌,公元前三四七年趙公子範襲邯鄲,不堪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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