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第四章 ABO4[第3頁/共4頁]
第一章
(十二)資訊收集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體例向公家供應作品,使公家能夠在其小我選定的時候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力;
(九)演出權,即公開演出作品,以及用各種手腕公開播送作品的演出的權力;
(十七)該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力。
創作作品的百姓是作者。
第十四條彙編多少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質料,對其內容的挑選或者編排表現首創性的作品,為彙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但利用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第一節著作權人及其權力
(十三)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近似攝製電影的體例將作品牢固在載體上的權力;
第二節著作權歸屬
有以下景象之一的職務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力由法人或者其他構造享有,法人或者其他構造能夠賜與作者嘉獎:
(一)主如果操縱法人或者其他構造的物質技術前提創作,並由法人或者其他構造承擔任務的工程設想圖、產品設想圖、輿圖、計算機軟件等職務作品;
(五)拍照作品;
第二十一條百姓的作品,其頒發權、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力的庇護期為作者畢生及其滅亡後五十年,停止於作者滅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停止於最後滅亡的作者滅亡後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第六條官方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庇護體例由□□另行規定。
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百姓、法人或者其他構造為作者。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含以以下情勢創作的文學、藝術和天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未與中國簽訂和談或者共同插手國際條約的國度的作者以及無國籍人的作品初次在中國插手的國際條約的成員國出版的,或者在成員國和非成員國同時出版的,受本法庇護。
第十九條著作權屬於百姓的,百姓滅亡後,其本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力在本法規定的庇護期內,遵循擔當法的規定轉移。
【PS,作者有話說不會多收錢的,我會每一章都多送字給大師的,愛你們,麼麼噠~】
《著作權法》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拍照、電影和以近似攝製電影的體例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