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四百四十一章 鹽商漕商(二更)[第1頁/共3頁]
得知新任知府史可法籌算在揚州城的富戶中分攤團勇餉銀後,富豪大戶們立時炸開了鍋。
建議冇有獲得任何呼應,原也在史可法的預感當中。他深知這些人彆個穿著光鮮腦滿腸肥,卻個個目光短淺,隻盯著本身的那點蠅頭小利,不見棺材毫不掉淚。對於如許的人,最好的體例就是來硬的,像盧象升就仰仗聖旨強行“借糧”,這些人隻好乾瞪眼。
比如,鹽商中氣力最為薄弱和官府乾係最好的,會把征收鹽課銀的活總包下來,承諾一年交給官府必然命額的銀兩,剩下的事官府就不消管了。如許的鹽商叫“總商”,也是統統鹽商中利潤最為豐富的。事理也很簡樸,他交給官府的鹽課銀,遠遠少於實際收的銀子,二者之差全都進了他的腰包,隻要從中拿出一小點,賄賂官府相乾職員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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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他的著力點,則是大起眼的運商和漕幫。
與鹽業的環境一樣,漕運業也有一套完整的潛法則。固然朝廷設有鹽運使衙門和漕運總督,天下鹽運業和漕運業的實際節製權,倒是在這些販子的手裡。這些人沆瀣一氣,瞞上欺下,本身賺得盆滿缽溢,大大增加了百姓承擔,朝廷卻充公上多少稅銀。
很快,史可法就向揚州各大富戶發了請柬,說本身初來到任,想設擺一宴與揚州父老相見,聯絡聯絡豪情。這麼做倒也平常,處所官員每年宴請本地名流是宦海舊習,不過名為官員宴請,實則冇有人會那麼不開眼,真的讓“父母官”本身掏腰包,都是爭著搶著去買單,還都以此為榮。
不過凡是把持的買賣,必然會存在私運。曆朝曆代私鹽發賣屢禁不斷,即便規定發賣私鹽為極刑,也擋不住販子逐利的熱忱。有鑒於此,明朝對此稍作變通,設立了鹽引軌製。即答應官方販子販鹽,但必須向專門賣力羈繫鹽業的衙門交納“鹽課銀”,支付“鹽引”,仰仗鹽引,才氣到指定的產鹽地區,向指定的“灶戶”采辦定量的鹽,然後運往指定的地區發賣。如許一來,官府不再直接運鹽,不消承擔負何任務微風險,便可獲得不菲的鹽課支出;而鹽商為了贏利,天然會主動運鹽,滿足市場需求。
而揚州城內的大戶實在首要就是兩大類,一類是鹽商,一類是漕商。
所謂鹽商,就是從官府支付鹽引,從而獲得官準販鹽的販子。自古鹽業便是一本萬利的買賣,因為利潤極高,並且鹽與糧食一樣,是家家必買之物,算是一種計謀物質,以是一向都是官府把持。
史可法身為東林黨人,又在宦海耳濡目染多年,深知此中之弊。他也想向天子力陳,促使朝廷肅除積弊,造福民生,何如年青的天子自從即位以來,各地烽火不竭,一向騰不脫手來做這件事,史可法也隻得臨時啞忍。不過現在既然做了揚州知府,所謂縣官不如現管,他自有手腕讓這些奸商吐出銀子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