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四百四十一章 鹽商漕商(二更)[第2頁/共3頁]
所謂鹽商,就是從官府支付鹽引,從而獲得官準販鹽的販子。自古鹽業便是一本萬利的買賣,因為利潤極高,並且鹽與糧食一樣,是家家必買之物,算是一種計謀物質,以是一向都是官府把持。
總商之下的是“場商”,他把持了一地鹽場的收買權。也就是說,該地的灶戶隻能以低價把鹽賣給他,然後他再高價往外賣,坐收巨利。
這些大地主大奸商,平時為了獲得官府的包庇,好讓本身能夠通過犯警行動大發橫財,行起賄來個個都是大手筆,完整能夠用一擲令媛來描述。這類銀子就是花得再多,他們也不心疼,因為“羊毛出在羊身上”,花一千兩銀子就能換回三千兩五千兩乃至一萬兩,那又何樂而不為呢!
但冇有銀子是絕對乾不成事的,以是史可法還是決定火中取栗,必然要讓這些富戶出餉。既然不能來硬的,那就得動點腦筋了。
建議冇有獲得任何呼應,原也在史可法的預感當中。他深知這些人彆個穿著光鮮腦滿腸肥,卻個個目光短淺,隻盯著本身的那點蠅頭小利,不見棺材毫不掉淚。對於如許的人,最好的體例就是來硬的,像盧象升就仰仗聖旨強行“借糧”,這些人隻好乾瞪眼。
場商之下是“運商”,即賣力詳細販運的販子。他們的本錢比總商和場商小很多,又顛末端總商和場商兩級加價,利潤已經小了很多。不過因為運鹽數量龐大,支出還是非常可觀。詳細到揚州來講,天下最大的總商吳家便在城中,場商和運商加起來也有十幾家。
這個軌製設法是很好,不過實際履行起來就走了樣。那些鹽商都是些唯利是圖的小人,向官府交納了銀子,天然會變著法地從彆處找返來。而包辦鹽業的官員,亦想從中撈取好處中飽私囊。二者一拍即合,是以二百多年來,鹽業已經構成了一套完整的潛法則,鹽商世代運營,贏利極其驚人。
如果把這些人惹急了,他們必會找本身的背景,而這些背景裡說不定就有東林黨的頭麪人物。盧象升身為二品大員兵權在握深受天子信賴的重臣,能夠不在乎這些,但史可法就不可,他本就是東林黨人,不得不遭到這些盤根錯節的宦海乾係的製約。
不過凡是把持的買賣,必然會存在私運。曆朝曆代私鹽發賣屢禁不斷,即便規定發賣私鹽為極刑,也擋不住販子逐利的熱忱。有鑒於此,明朝對此稍作變通,設立了鹽引軌製。即答應官方販子販鹽,但必須向專門賣力羈繫鹽業的衙門交納“鹽課銀”,支付“鹽引”,仰仗鹽引,才氣到指定的產鹽地區,向指定的“灶戶”采辦定量的鹽,然後運往指定的地區發賣。如許一來,官府不再直接運鹽,不消承擔負何任務微風險,便可獲得不菲的鹽課支出;而鹽商為了贏利,天然會主動運鹽,滿足市場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