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第2頁/共5頁]
莫世健:“中國在‘鹿特丹期間’國際海運次序構建中角色的理性思慮”,載《中國海商法年刊》2011年第1期。;張麗英的《〈鹿特丹法則〉對中國收支口貿易影響的調研》重新法則具名國度的貿易量動手,闡發了新法則對貨主企業的影響,以為多數貨主對新法則是主動的,並提出對待新法則的客觀、主動、謹慎的態度
彆的,已有的文獻中另有沙倫賽撰寫的《建立中國―東盟自在貿易區的多少法律題目研討》;李玫的《大湄公河次地區經濟合作法律題目研討》;章博的《〈鹿特丹法則〉研討:軌製創新與鑒戒》;張晶的《UNCITRAL運輸法條約下承運人任務情勢研討》;楊學光的《〈鹿特丹法則〉下承運人適航任務研討》;楊裕武的《〈鹿特丹法則〉中承運人任務軌製研討》等以及另有大量存在的有關實際承運人和港口運營人的案例存在對本書所研討的一些題目從分歧的角度去解釋和切磋的處所。
凱特・蘭納:“《鹿特丹法則》的構建”,載《中國海商法年刊》2009年第4期。;國際海事委員會主席Patrick J.S.Griggs以為製定一個能被遍及接管的條約,火急的需如果開端事情的前提前提,《鹿特丹法則》恰是在如許的需求下產生的See Patrick J.S.Griggs,Obstacles to Uniforw The Nicholas J.Healy Lecture Journal of erce April,2003:200.;朱曾傑的《初評〈鹿特丹法則〉》對新法則的創新之處停止了會商,得出比較低調的評價結論,擔憂新法則成為第四個並行的海運條約,並建議我國不急於接管,朱曾傑:“初評《鹿特丹法則》”,載《中國海商法年刊》2009年第1、2期。;張永堅的《如何評價〈鹿特丹法則〉》更是直接指出中國插手新法則的機會未成熟,並且訂正《海商法》的機會因為新法則的出世又變得不肯定了,建議暫不修法等,張永堅:“如何評價《鹿特丹法則》”,載《中國海商法年刊》2010年第1期。;台特雷以為海上貨色運輸法的同一有兩條路:一條是快車道,另一條是快車道,快車道是對已經見效的《海牙法則》等國際條約停止訂正,快車道是製定新的運輸法條約,並以為國際社會應當挑選快速、簡練的快車道走,通過點竄《海牙法則》等國際條約以便適應航運的新生長William Tetley,Q.C.,Reform of Carriage of Goods―The UNCITRAL Draft and Senate COGSA’99,Tulane w Journal Winter,20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