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論[第1頁/共5頁]

李海:“ 《鹿特丹法則》:一個值得珍惜的同一法律的機遇”,載《中國海商法年刊》2010年第1期。;莫世健撰寫的《中國在“鹿特丹期間”國際海運次序構建中角色的理性思慮》一文以為《鹿特丹法則》的出世開啟了一個新的國際海運期間,固然海內分歧學者對此有分歧定見,但基於《鹿特丹法則》的科學性和先進性,應當對其持必定態度,並且指出其見效不成製止,中國應當主動主動對待該法則,爭奪在“鹿特丹期間”中占有主導職位

彆的,已有的文獻中另有沙倫賽撰寫的《建立中國―東盟自在貿易區的多少法律題目研討》;李玫的《大湄公河次地區經濟合作法律題目研討》;章博的《〈鹿特丹法則〉研討:軌製創新與鑒戒》;張晶的《UNCITRAL運輸法條約下承運人任務情勢研討》;楊學光的《〈鹿特丹法則〉下承運人適航任務研討》;楊裕武的《〈鹿特丹法則〉中承運人任務軌製研討》等以及另有大量存在的有關實際承運人和港口運營人的案例存在對本書所研討的一些題目從分歧的角度去解釋和切磋的處所。

在和本書研討的海運履約方軌製體繫有關的內容方麵,已有的文獻有司玉琢的《承運人任務根本的新構建――評〈鹿特丹法則〉下承運人任務根本條目》一文對承運人的任務根本停止了新構建,司玉琢:“承運人任務根本的新構建――評《鹿特丹法則》下承運人任務根本條目”,載《中國海商法年刊》2009年第3期。,從而也引發了本書對海運履約方任務根本的切磋;韓立新的《〈鹿特丹法則〉對港口運營人的影響》闡發了海運履約方的範圍,並對海運履約方軌製對港口運營人的利弊影響停止了闡發,韓立新:“《鹿特丹法則》對港口運營人的影響”,載《中國海商法年刊》2010年第1期。,激發了本書對海運履約方和實際承運人、港口運營人比較的切磋;郭萍、高磊的《海運承運人任務期間之研討――兼談對〈中華群眾共和國海商法〉相乾規定的點竄》連絡國際海運條約的最新生長以及已經見效的國際海運條約闡述了承運人任務期間、條約期間、管貨期間等內容,停止了比較闡發。郭萍、高磊:“海運承運人任務期間之研討――兼談對《中華群眾共和國海商法》相乾規定的點竄”,載《中國海商法年刊》2011年第3期。,開導了本書對海運履約方任務期間的相乾研討;袁發強和馬之遙結合撰寫的論文《均衡抑或完美――評〈鹿特丹法則〉對海運兩邊當事人權力與任務的規製》指出新法則摒棄之前的製定海上貨色運輸條約具有的要麼側重庇護承運人、要麼側重庇護托運人的非對稱特性,對海上貨色運輸當事人的權力、任務、任務等停止了詳細的研討,指出了新法則在立法上采取對稱立法體例,從而表現了全麵性,袁發強、馬之遙:“均衡抑或完美――評《鹿特丹法則》對海運兩邊當事人權力與任務的規製”,載《中國海商法年刊》2009年第4期。,並激發本書對海運履約方權力與任務的切磋;向力在其撰寫的論文《國際海運業承運人任務體製的傳承與生長――〈鹿特丹法則〉承運人任務法則介評》對運輸主體停止了細化和分類,切磋了承運人的任務根本、任務期間、免責事由以及任務限額等,向力:“國際海運業承運人任務體製的傳承與生長――《鹿特丹法則》承運人任務法則介評”,載《中國海商法年刊》2009年第4期。,並激發了本書對海運履約方任務承擔方麵的研討;王秋雯撰寫的《辨彆而論的任務體係:〈鹿特丹法則〉履約方軌製的引入》指出中國《海商法》引入履約方軌製不能處理現存的統統題目,王秋雯:“辨彆而論的任務體係:《鹿特丹法則》履約方軌製的引入”,載《中國海商法年刊》2010年第4期。,由此帶來本書構建海運履約方軌製體係對中國《海商法》產生的主動影響和停止深切的研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