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海運履約方的責任[第3頁/共22頁]
《鹿特丹法則》第46條規定:“簽發必須提交的不成讓渡運輸單證時的托付,此中載明必須交單提貨的:(一)承運人應在收貨人遵循承運人的要求恰當表白其為收貨人並提交不成讓渡單證時,在第43條述及的時候和地點將貨色托付給收貨人。未提交不成讓渡運輸單證的,承運人應謝斷托付。(二)在不影響第48條第1款規定的環境下,如果貨色未能托付是因為:1.收貨人收到了到貨告訴而未在第43條述及的時候和地點內涵貨色達到目標地後向承運人主張提取貨色的;2.承運人因宣稱是收貨人的人未恰當表白其為收貨人或未提交單證而謝斷交貨;或3.承運人經公道儘力冇法肯定收貨人,要求就貨色的托付收回唆使,則承運人能夠告訴托運人,要求就貨色收回唆使。承運人經公道儘力冇法肯定托運人,能夠告訴單證托運人,要求就貨色的托付收回唆使。(三)承運人按照本條第二項遵循托運人或單證托運人的唆使托付貨色的,消弭其在運輸條約下托付貨色的任務,而不考慮是否已向承運人提交不成運輸單證。”《鹿特丹法則》第46條表現了在簽發不成讓渡運輸單證的貨色托付時呈現無單放貨的景象,這實際上也是對包含我國在內的一些國度不成讓渡運輸單證也須交單提貨的實際做法和法律規定予以儲存和承認司玉琢、韓立新:《鹿特丹法則研討》,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300頁,同時規定了在合適前提下承運人無單放貨免除了其運輸條約下交貨任務並不必承擔任務。
3.承運人憑持有人副本提單開出提貨單,港口履約方無提貨單放貨的景象或承運人憑持有人副本提單唆使港口履約方無提貨單放貨的景象。這類環境下,承運人屬於合法放貨的景象,但是,港口履約方在冇有提貨單的環境下,無單放貨導致權力人遭到喪失時,如上,其作為結局任務人仍然要停止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