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海牙規則》[第5頁/共5頁]

承運人能夠自在地全數或部分放棄本條約中所規定的他的權力和豁免,或增加他所答允擔的任何一項任務和任務。但是這類放棄或增加,須在簽發給托運人的提單上說明。

本條約所用以下各詞,含義以下:

締約國的簽訂、批準或插抄本條約時,能夠聲明其接管本條約並不包含其任何或全數自治領或殖民地、外洋屬地、庇護國或在其主權或權力統領下的地區;並且能夠在而後代表這些聲明中未包含的任何自治領或殖民地、外洋屬地、庇護國或地區將彆離插抄本條約。各締約國還能夠按照本條約的規定,代表其任何自治領或殖民地、外洋屬地、庇護國或其主權或權力統領下的地區將彆離聲明退出本條約。

本條約所提到的貨幣單位為金價。

各締約國得以賜與本條約以法律效力,或將本條約所采取的法則以適於其本國立法的情勢歸入該國的法律,使之見效。

(a)與開端裝貨前由托運人書麵供應者不異的、為辨認貨色所需的首要嘜頭,如果這項嘜頭是以印戳或其他體例標示在不帶包裝的貨色上,或在此中裝有貨色的箱子或包裝物上,該項嘜頭凡是應在航程結束時仍能保持清楚可認。

各締約國得儲存以下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