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海牙規則》[第4頁/共5頁]

本條約所提到的貨幣單位為金價。

比利時當局應立即將插抄本條約告訴書的核證無誤的副本,分送已簽訂本條約或已插抄本條約的國度,並說明它收到上述告訴的日期。

本條約在首批交存批準書的各國之間,於議定書記錄此項交存之日起一年後開端見效。而後批準或插抄本條約的各國或按照第十三條規定使條約見效的各國,於此比利時當局收到第十一條第二款落第十二條第二段所指的告訴六個月後見效。

4.遵循第3款(a)、(b)、(c)項所載內容的如許一張提單,應作為承運人收到該提單中所載貨色的開端證據。

除非從貨色托付之日或應托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訴訟,承運人和船舶在任何環境下都免除對滅失或侵害所負的統統任務。遇有任何實際的或推定的滅失或侵害,承運人與收貨人必須為查驗和盤點貨色相互賜與統統公道便當。

如果滅失或破壞不較著,則這類告訴應於托付貨色之日起的三天內提交。如果貨色狀況在收受時已經停止結合查驗或查抄,就不必再提交書麵告訴。

具名議定書

(d)“船舶”是指用於海上貨色運輸的任何船舶。

5.承運人或是船舶,在任何環境下對貨色或與貨色有關的滅失或侵害,每件或每計費單位超越一百英鎊或與其等值的其他貨幣的部分,都不賣力;但托運人於裝貨前已就該項貨色的性子和代價提出聲明,並已在提單中說明的,不在此限。

(e)“貨色運輸”是指自貨色裝上船時起,至卸下船時止的一段期間。

2.除遵循第四條規定外,承運人應恰當和謹慎地裝卸、搬運、配載、運送、保管、顧問和卸載所運貨色。

本條約中的任何規定,都無毛病承運人或托運人就承運人或船舶對海運船舶所載貨色於裝船之前或卸船今後所受滅失或侵害,或與貨色的保管、顧問和搬運有關的滅失或侵害所答允擔的任務與任務,訂立任何和談、規定、前提、儲存或免責條目。

5.托運人應被視為已在裝船時向承運人包管,由他供應的嘜頭、號碼、數量和重量均精確無誤;並應補償給承運人因為這些項目不精確所引發或導致的統統滅失、破壞和用度。承運人的這類補償權力,並不減輕其按照運輸條約對托運人以外的任何人所承擔的任務和任務。

本條約所用以下各詞,含義以下:

任何一個締約都城有權就考慮點竄本條約事項,要求召開新的集會。

4.為救濟或詭計救濟海上性命或財產而產生的繞航,或任何公道繞航,都不能作為粉碎或違背本條約或運輸條約的行動;承運人對由此而引發的任何滅失或侵害,都不賣力。

第十條

這類退出隻對提出告訴的國度有效,見效日期從上述告訴送達比利時當局之日起一年今後開端。

比利時當局,應立即將有關記錄初次交存批準書的議定書和上段所指的告訴,隨附批準書等的核證無誤的副本,通過交際路子送交已簽訂本條約或已插抄本條約的國度。在上段所指環境下,比利時當局應於收到告訴的同時,知照各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