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漢堡規則》[第1頁/共12頁]

托運人對承運人或實際承運人所蒙受的喪失或船舶所蒙受的破壞不負補償任務,除非這類喪失或破壞是由托運人、其受雇人或代理人的不對或忽視所形成。托運人的任何受雇人或代理人對這類喪失或破壞也不負任務,除非這類喪失或破壞是由他本身的不對或忽視所形成。

(b)按照環境需求,能夠隨時將貨色卸下,燒燬或使之有害,而不予補償;

第三十四條退出

貨色每件或其他貨運單位12500貨幣單位,或貨色淨重每公斤37.5貨幣單位。

2.本條約對承運人任務的統統規定也合用於實際承運人對其所實施的運輸的任務。如果對實際承運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提告狀訟,應合用第七條第2款、第3款和第八條第2款的規定。

3.本條第1款和第2款的規定,對一九六八年仲春二十三日簽訂的點竄一九二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在布魯塞爾簽訂的關於同一提單多少法則的國際條約的議定書的締約國呼應合用。

5.固然有以上各款的規定,在遵循海上運輸條約提出索賠以後,當事各方達成的指定索賠人能夠提告狀訟的地點的和談應屬有效。

5.本條約各項規定無毛病締約國利用在本條約締結之日已經見效的任何其他國際條約,而該條約是強迫性地合用於首要運輸體例不是海上運輸的貨色運輸條約。本規定也合用於此種國際條約今後的任何訂正或點竄。

(i)被告的首要停業所,或無首要停業所時,其凡是居處;或

6.在本條約訂正案見效後交存在任何批準書、接管書、承認書或插手書,應視為合用經訂正的條約。

4.“收貨人”是指有權提取貨色的人。

(a)按照經一九六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彌補議定書訂正的一九六○年七月二十九日關於在覈能範疇中第三方補償任務的巴黎條約或者按照一九六三年蒲月二十一日關於核侵害的民事補償任務的維也納條約,或

(b)如果提單已讓渡給信賴提單上有關貨色的描述而照此行事的包含收貨人在內的第三方,則承運人提出與此相反的證據不予接管。

(ii)按照裝貨港合用的法律或規章,貨色必須交其裝運的當局或其他第三方;

第三十一條退出其他條約

第十一條聯運

為此目標決定締結一個條約,和談以下:

1.固然有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保管人應遵循本條第2款規定,召開專為點竄第六條和第二十六條第2款所定的數額或者用其他單位代替第二十六條第1款和第3款所定的兩個單位或此中的一個單位為目標的集會。數額中隻要在實在際代價產生嚴峻竄改時,才得加以點竄。

2.“實際承運人”是指受承運人拜托履行貨色運輸或部分貨色運輸的任何人,包含受拜托履行這項運輸的其他任何人。

(h)如提單副本超越一份,列明提單副本的份數;

1.本條約規定的各項抗辯和任務限額,合用於海上運輸條約所觸及的貨色的滅失或破壞,以及提早托付對承運人提起的任何訴訟,非論這類訴訟是按照條約、侵權行動或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