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漢堡規則》[第2頁/共12頁]
2.本條約對承運人任務的統統規定也合用於實際承運人對其所實施的運輸的任務。如果對實際承運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提告狀訟,應合用第七條第2款、第3款和第八條第2款的規定。
如果承運人簽發提單以外的單證以證明收到待運的貨色,該單證就是訂立海上運輸條約和承運人領受該單證中所述貨色的開端證據。
5.“貨色”包含活植物,凡貨色拚裝在集裝箱、貨盤或近似的運輸器具內,或者貨色是包裝的,而這類運輸器具或包裝是由托運人供應的,則“貨色”包含它們在內。
1.本條約第六條所指的記帳單位是國際貨幣基金構造所規定的特彆提款權。第六條所述的數額應按在訊斷日或當事各方議定之日該國貨幣的代價換算為該國貨幣。凡屬國際貨幣基金構造成員的本條約締約國,以特彆提款權表示的本國貨幣代價應按國際貨色基金構造中上述日期停止停業和買賣中利用的定值體例計算。非國際貨幣基金構造成員的本條約締約國,以特彆提款權表示的本國貨幣代價,應按該國決定的體例計算。
(b)至承運人將貨色托付以下各方時止:
第六條任務限額
第一條定義
5.本條約各項規定無毛病締約國利用在本條約締結之日已經見效的任何其他國際條約,而該條約是強迫性地合用於首要運輸體例不是海上運輸的貨色運輸條約。本規定也合用於此種國際條約今後的任何訂正或點竄。
(h)如提單副本超越一份,列明提單副本的份數;
(b)遵循第五條規定,承運人對提早托付的補償任務,以相稱於該提早托付貨色對付出運費的2.5倍的數額時為限,但不得超越海上貨色運輸條約規定的對付運費總額。
第二十條訴訟時效
(j)承運人或其代表的具名;
6.本條規定無毛病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之間的任何追索權。
(a)貨色的品類,辨認貨色必須的首要標記,如屬傷害品,對貨色的傷害特性所作的明白申明,包數或件數及貨色的重量或以其他體例表示的數量等,統統這些項目均由托運人供應;
“決定把集會通過的公商定名為:一九七八年結合國海上貨色運輸條約,
1.本條約各條規定無毛病海上運輸條約或國度法律中關於共同海損理算的規定的合用。
3.如違背本條第1款的規定將貨色載運在艙麵上,或承運人不能遵循本條第2款援引在艙麵上載運的和談,固然有第五條第1款的規定,承運人仍須對僅因為在艙麵上載運而形成的貨色滅失或破壞以及提早托付負補償任務,而其補償任務的限額,視環境彆離遵循本條約第六條或第八條的規定肯定。
4.如遵循有關海上運送搭客及其行李的任何國際條約或國度法律,承運人對行李的任何滅失、破壞或提早托付負補償任務,則按照本條約規定不產生補償任務。
第十七條托運人的包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