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弱民[第1頁/共1頁]
民,善之則親,利之用則和;用則有任,和則匱;有任,乃富於政。上舍法,任民之所善,故奸多。
農、商、官三者國之常食官也。農辟地,商致物,官法民。三官生虱六,曰“歲”,曰“食”;曰“美”,曰“好”;曰“誌”,曰“行”。六者有樸必削。農不足食,則薄燕於歲;商有淫利有誇姣,傷器;官設而不消,誌、行動卒。六虱成俗,兵必大敗。
民弱國強,國強民弱。故有道之國務在弱民。樸則強,淫則弱。弱則軌,淫則越誌。弱則有效,越誌則強。故曰:以強去強者,弱;以弱去強者,強。
利出一孔則國多物,出十孔則國少物。守一者治,守十者亂。治則強,亂則弱。強則物來,弱則物去。故國致物者強,去物者弱。
民貧則力富,力富則淫,淫則有虱。故民富而不消,則使民以食出,各必有力,則農不偷。農不偷,六虱無萌。故國富而貧治,重強。
法枉治亂,任善言多。治眾國亂,言多兵弱。法明治省,任力言息。治省國治,言停戰強。故治大,國小;治小,國大。
政作民之所惡,民弱;政作民之所樂,民強。民弱國強,民強國弱。故民之所樂民強,民強而強之,兵重弱。民之所樂民強,民強而弱之,兵重強。故以強,重弱;弱,重強。王。以強政強,弱,弱存;以弱政弱,強,強去。強存則弱,強去則王。故以強政弱,削;以弱政強,王也。
兵,易弱難強。民,樂生安佚,死難難正,易之則強。事有羞,多奸;寡賞,無失。多奸疑,敵失必,利。兵至強,威;事無羞,利。用兵久處利勢,必王。故兵行敵之所不敢行,強;事興敵之所羞為,利。
民,辱則貴爵,弱則尊官,貧則重賞。以刑治民,則樂用;以賞戰民,則輕死。故戰事兵用曰強。民有私榮,則賤列卑官;富則輕賞。治民熱誠以刑,戰則戰。民畏死、事亂而戰,故兵農怠而國弱。
法有,民安其次;主變,事能得齊。國守安,主操權,利。故主貴多變,國貴少變。
明主之使其臣也,用必加於功,賞必儘其勞。人主使其民信此如日月,則無敵矣。今離婁見秋豪之末,不能以明目易人;烏獲舉千鈞之重,不能以多力易人;聖賢在體性也,不能以相易也。今當世之用事者,皆欲為上聖,舉法之謂也。背法而治,此任重道遠而無馬、牛,濟大川而無舡、楫也。今夫人眾兵強,此帝王之大資也,苟非明法以守之也,與危亡為鄰。故明主察法,境內之民無辟淫之心,遊處之士迫於戰陣,萬民疾於耕戰。有以知其然也。楚國之民齊疾而均,速若瓢風;宛钜鐵釶,利若蜂蠆;脅蛟犀兕,堅若金石;江、漢覺得池,汝、潁覺得限;隱以鄧林,緣以方城。秦師至,鄢、郢舉,若振槁;唐蔑死於垂涉,莊謟發於內,楚分為五。地非不大也,民非不眾也,甲兵財用非未幾也;戰不堪,守不固,此冇法之所生也,釋衡量而操輕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