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人口和結婚年齡[第1頁/共2頁]
西週期間,通行的是男三十而娶,女二十而嫁的婚齡。前人以為:男三十筋骨固執,能夠做父親,女二十發育成熟,能夠做母親。
當局逼迫群眾到必然年事必須結婚,不然賜與製裁。我們所見記錄,此說提得最早的是墨子所說的聖王期間,也即前人所說的三代以上吧。墨子講:“昔者聖王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處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此聖王之法也。”(《墨子・節用上》)墨子以為上古男人20歲、女子15歲必須結婚,這是法律規定,不敢不遵行。墨子說的是那一個期間的究竟,有冇有這一究竟,很難確證。我們確知當局實施這一政策最早的是春秋期間的越國。越王勾踐被吳國敗北迴到會稽,臥薪嚐膽,籌辦力量停止複仇,實施“十年生聚,十年經驗”的目標。“生聚”的內容之一就是為增殖人丁,因此宣佈:“女子十七歲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國語・越語上》)這是把男20歲、女17歲定為最遲結婚春秋,即必須結婚的年事,而不是能夠婚配的年齡。
在公佈的強迫晚婚法律中,我們還能夠看到,當局倡導孀婦再婚,如前述貞觀聖旨表述極清楚。唐之前的人們對再婚女子並不或不如何輕視,但對守節的表示讚美。貞觀令講孀婦喪服期滿,當局就要求她再行婚配,當然,對於對峙不再醮的也不逼迫。婦女二次結婚,本應同男人一樣,是她的權力,但在男尊女卑的社會卻對二婚女子橫加指責,但是在晚婚令實施時,當局就鼓勵女子再婚,在客觀上也是對守節看法的打擊。
人丁政策
而後,曆代王朝關於婚齡的規定逐步降落。春秋期間,齊桓公規定:男人三十立室,女子十五出嫁。越王勾踐規定:男人二十不婚,女子十六不嫁,罪及父母。這是諸侯間為了爭奪霸權,而采納加快人丁增殖、增加勞動力和兵源的晚婚政策。
為甚麼有的王朝要在一個期間內逼迫群眾結婚呢?我們看製定那項政策的社會狀況便能夠明白了。越王勾踐的法律呈現在春秋五霸爭雄、吳越戰役以越國慘敗而結束的時候,北周武帝處在南北朝耐久混戰的年初,漢惠帝、晉武帝、唐太宗則在大範圍的耐久戰役以後,即都是耐久戰役或方纔結束的時候,戰禍使很多人滅亡,形成人丁銳減。以國度把握的人丁數字來講,東漢人丁達到5600多萬,經漢末三國大亂以後,西晉隻要1600多萬,僅及東漢的2/7。隋代人丁4600萬,在南北朝耐久戰役以後,未規複到東漢程度。隋末農夫戰役後,貞觀時人丁雖比武德間有所增加,也隻要1200多萬,不過是隋朝的1/4。人丁少,勞動力不敷,因此影響賦役的征收和兵力來源,為處理這個題目,統治者但願通過逼迫晚婚,達到增殖人丁的目標。
進入近代後,法訂婚齡慢慢進步。民百姓法規定男未滿十八歲,女未滿十六歲,不得結婚。束縛初期,我國婚姻法規定男二十歲,女十八歲,始得結婚。現在新婚姻法規定:男不得早於二十二歲,女不得早於二十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