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人口和結婚年齡[第2頁/共2頁]
當局逼迫群眾到必然年事必須結婚,不然賜與製裁。我們所見記錄,此說提得最早的是墨子所說的聖王期間,也即前人所說的三代以上吧。墨子講:“昔者聖王為法曰:丈夫年二十,毋敢不處家,女子年十五,毋敢不事人,此聖王之法也。”(《墨子・節用上》)墨子以為上古男人20歲、女子15歲必須結婚,這是法律規定,不敢不遵行。墨子說的是那一個期間的究竟,有冇有這一究竟,很難確證。我們確知當局實施這一政策最早的是春秋期間的越國。越王勾踐被吳國敗北迴到會稽,臥薪嚐膽,籌辦力量停止複仇,實施“十年生聚,十年經驗”的目標。“生聚”的內容之一就是為增殖人丁,因此宣佈:“女子十七歲不嫁,其父母有罪;丈夫二十不娶,其父母有罪。”(《國語・越語上》)這是把男20歲、女17歲定為最遲結婚春秋,即必須結婚的年事,而不是能夠婚配的年齡。
而後,曆代王朝關於婚齡的規定逐步降落。春秋期間,齊桓公規定:男人三十立室,女子十五出嫁。越王勾踐規定:男人二十不婚,女子十六不嫁,罪及父母。這是諸侯間為了爭奪霸權,而采納加快人丁增殖、增加勞動力和兵源的晚婚政策。
當代的人丁和結婚春秋曆朝當局關於婚齡的法規,有兩種範例。一是通例的,肯定法訂婚齡,即規定男女到多少歲才氣夠結婚;一是臨時性的,視當時社會環境而製定,這類法規就一個朝代講是偶見的,把很多朝代的串在一起,也能夠發明它們的共同性:是為處理一個凸起的社會題目而製定的。
人丁政策
倡導孀婦再婚
正式建立西晉的晉武帝在泰始九年命令:“女年十七,父母不嫁者,使長吏配之。”(《晉書・武帝紀》)女兒到了17歲父母還不把她嫁出去,當局就要強行把她婚配了,要那樣,還不如父母趕在17歲之前讓她結了婚。
轉自《東南早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