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宋》兵製改革征求意見稿[第2頁/共2頁]
練兵之法:不決。
2、禁軍中年四十五至六十者,聽自便,轉入工程軍或屯田軍,願退役者,五年內役、稅減半。
3、禁軍中年四十五以下者,每歲考覈,名次在最後百分之十者,轉入工程兵或屯田軍
工程兵軍隊,由原禁軍、廂軍淘汰構成,修路、工程、製作等等事誼。(凡退役者,三年內免統統役、稅,七年內役、稅減半)
兵士普通六年退役,使軍官不能私恩。軍官親衛隊不得超越六百人,亦按常例六年退役。又每司、衛皆有一百軍法隊,長官為監軍使,監軍使不得參與批示、練習,亦當遵軍訓,普通並不作戰,按資升遷。軍中處斬行軍參謀以上軍官,將領不得擅行,須交監軍使押送回京送軍法處鞠問科罪。監軍使記錄戰役環境,照實上報,可處斬臨陣脫逃、兵變等人。監軍使監陣脫逃,第一副監軍使、主將皆可立斬以聞,每監軍使設三副使,三副使與監軍使並不相統屬,各自記錄報聞。若監軍使死,則第一副使接任,順次如此,相互監督。
……
行任務兵製,每戶僅征一男(18至20歲),平時誌願,戰時逼迫。參軍者須體檢、軍訓合格,方為正式參軍。參軍後客戶、二等戶以下百口免統統役、稅,一等戶免役,稅減非常之一。中級軍官以下,役齡不得超越十年,普通六年退役。退役後許科考,可為吏,可入處所軍隊。十年內統統役、稅減半。
除冗兵之策:
以上,必有不敷精密之處,請大師見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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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西北暫不實施
屯田軍,由原禁軍、廂軍淘汰構成,赴湖廣、西北屯田,三年內國度照發俸祿,十年內免征役、稅。答應自在開辟,設屯田軍使、副辦理(文官)。朝廷不發糧餉。
步軍每三千報酬一衛,長官為批示衛一名、副批示衛一名、行軍衛參謀多少名;每一萬報酬一司,長官稱批示使、副批示使,行軍司參謀。天下共二十三司批示使,有事時統兵官稱都批示使、經略使,不常設,有事則設,無事則省。
7、廂軍按年淘汰,舊廂軍全數轉為工程兵或屯田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