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29章[第2頁/共3頁]
運營者供應的矯捷車、計算機、電視機、電冰箱、空調器、洗衣機等耐用商品或者裝潢裝修等辦事,消耗者自接管商品或者辦事之日起六個月內發明瑕疵,產生爭議的,由運營者承擔有關瑕疵的舉證任務。
第十六條運營者向消耗者供應商品或者辦事,該當遵循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施任務。
第三條運營者為消耗者供應其出產、發賣的商品或者供應辦事,該當遵循本法;本法未作規定的,該當遵循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運營者和消耗者有商定的,該當遵循商定實施任務,但兩邊的商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九條運營者發明其供應的商品或者辦事存在缺點,有危及人身、財產安然傷害的,該噹噹即向有關行政部分陳述和奉告消耗者,並采納停止發賣、警示、召回、有害化措置、燒燬、停止出產或者辦事等辦法。采納召回辦法的,運營者該當承擔消耗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需求用度。
第六條庇護消耗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國度鼓勵、支撐統統構造和小我對侵害消耗者合法權益的行動停止社會監督。大眾傳播媒介該當作好保護消耗者合法權益的鼓吹,對侵害消耗者合法權益的行動停止言論監督。
第二十三條運營者該當包管在普通利用商品或者接管辦事的環境下其供應的商品或者辦事該當具有的質量、機能、用處和有效刻日;但消耗者在采辦該商品或者接管該辦事前已經曉得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該瑕疵不違背法律強迫性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運營者不得抵消耗者停止欺侮、誹謗,不得搜尋消耗者的身材及其照顧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耗者的人身自在。
第十二條消耗者享有依法建立保護本身合法權益的社會構造的權力。
消耗者有權按照商品或者辦事的分歧環境,要求運營者供應商品的代價、產地、出產者、用處、機能、規格、品級、首要成分、出產日期、有效刻日、查驗合格證明、利用體例申明書、售後辦事,或者辦事的內容、規格、用度等有關環境。
第十條消耗者享有公允買賣的權力。
第十五條消耗者享有對商品和辦事以及庇護消耗者權益事情停止監督的權力。
消耗者該當儘力把握所需商品或者辦事的知識和利用技術,精確利用商品,進步自我庇護認識。
第一章總則
第十三條消耗者享有獲得有關消耗和消耗者權益庇護方麵的知識的權力。
運營者供應商品或者辦事該當密碼標價。
《中華群眾共和國消耗者權益庇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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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營者抵消耗者就其供應的商品或者辦事的質量和利用體例等題目提出的扣問,該當作出實在、明白的答覆。
格局條目、告訴、聲明、店堂佈告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七條消耗者在采辦、利用商品和接管辦事時享有人身、財產安然不受侵害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