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治通鑒

第7章 (1)[第2頁/共5頁]

二十三年己巳,公元前二九二年楚襄王迎婦於秦。

秦王遺楚王書曰:“楚倍秦,秦且率諸侯伐楚,願王之飭士卒,得一樂戰!”楚王患之,乃複與秦和親。

三十年丙子,公元前二八五年秦王會楚王於宛,會趙王於中陽。

十八年甲子,公元前二九七年楚懷王亡歸。秦人覺之,遮楚道。懷王從間道走趙。趙主父在代,趙人不敢受。懷王將走魏,秦人追及之,以歸。

二十二年戊辰,公元前二九三年韓公孫喜、魏人伐秦。穰侯薦左更白起於秦王以代向壽將兵,敗魏師、韓師於伊闕,斬首二十四萬級,虜公孫喜,拔五城。秦王以白起為國尉。

秦攻趙,拔杜陽。

魯平公薨,子緡王賈立。

荀子論之曰:成侯、嗣君,剝削計數之君也,未及取民也。子產,取民者也,未及為政也。管仲,為政者也,未及修禮也。故修禮者王,為政者強,取民者安,剝削者亡。

秦樓緩免相,魏冉代之。

二十九年乙亥,公元前二八六年秦司馬錯擊魏河內。魏獻安邑以和,秦出其人歸之魏。

二十年丙寅,公元前二九五年秦尉錯伐魏襄城。趙主父與齊、燕共滅中山,遷其王於膚施。歸,行賞,大赦,置酒,醫五日。

挈國以呼禮義也,而無以害之。行一不義,殺一無罪,而得天下,仁者不為也。擽然攙扶心國,且如果其固也。之所與為之者之人,則舉義士也;之所覺得布陳於國度刑法者,則舉義法也;主之所極然,帥群臣而首向之者,則舉義誌也。如是,則下仰上以義矣,是綦定也。綦定而國定,國定而天下定。故曰:以國濟義,一日而白,湯、武是也。是所謂義立而王也。

三十二年戊寅,公元前二八三年秦、趙會於穰。秦拔魏安城,兵至大梁而還。

臣光曰:甚哉秦之無道也,殺其父而劫其子;楚之不競也,忍其父而婚其仇!嗚呼!楚之君誠得其道,臣誠得其人,秦雖強,烏得陵之哉!善乎荀卿論之曰:“夫道,善用之則百裡之地能夠獨立,不善用之則楚六千裡而為仇敵役。”故交主不務得道而廣有其勢,是其以是危也。

十九年乙醜,公元前二九六年楚懷王病發,薨於秦,秦人歸其喪。楚人皆憐之,如悲親戚。諸侯由是不直秦。

三十一年丁醜,公元前二八四年燕王悉起兵,以樂毅為大將軍。秦尉斯離帥師與三晉之師會之。趙王以相國印授樂毅,樂毅並將秦、魏、韓、趙之兵以伐齊。齊湣王悉國中之眾以拒之,戰於濟西,齊師大敗。樂毅還秦、韓之師,分魏師以略宋地,部趙師以收河間,身率燕師,長擯除北。劇辛曰:“齊大而燕小,賴諸侯之助以破其軍,宜及時攻取其邊城以自益,此悠長之利也。今過而不攻,以深切為名,無損於齊,無益於燕,而結深怨,後必悔之。”樂毅曰:“齊王伐功矜能,謀不逮下,廢黜賢能,信賴阿諛,政令戾虐,百姓怨懟。今軍皆破亡,若因此乘之,其民必叛,禍亂內作,則齊可圖也。若不遂乘之,待彼悔前之非,改過恤下而撫其民,則難慮也。”遂進軍深切。齊人果大亂失度,湣王出走。樂毅入臨淄,取寶貝、祭器,輸之於燕。燕王親至濟上犒軍,行賞饗士,封樂毅為昌國君,遂使留徇齊城之未下者。齊王出亡之衛,衛君辟宮舍之,稱臣而共具。齊王不遜,衛人侵之。齊王去奔鄒、魯,有驕色,鄒、魯弗內,遂走莒。楚使淖齒將兵救齊,因為齊相。淖齒欲與燕分齊地,乃執湣王而數之曰:“千乘、博昌之間,方數百裡,雨血沾衣,王知之乎?”曰:“知之。”“贏、博之間,地坼及泉,王知之乎?”曰:“知之。”“有人當闕而哭者,求之不得,去則聞其聲,王知之乎?”曰:“知之。”淖齒曰:“天雨血沾衣者,天以告也;地坼及泉者,地以告也;有人當闕而哭者,人以告也。天、地、人皆告矣,而王不知誡焉,何得無誅!”遂弑王於鼓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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