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章 抄表員[第2頁/共4頁]
第二天下午,那戶主主動來到辦公處找老遊,帶來兩塊錢,老遊氣得鼻子都歪了,把他趕了出去,“你打發叫花子呢!”
興遼電力起步早,碰到的新環境也多。路燈費不過是此中不起眼的一樁小事。但興遼的事例,對大齊其他財團創建電燈公司有極大教誨意義。
老遊口風一轉,美意勸他把街坊鄰居調集起來,湊點錢,好歹先交一點。“我老遊跟外線工乾係好”,拿到錢請人吃頓飯,賣小我情,才氣找人來修。
興遼的抄表員代收路燈費,收齊後上繳至本地當部分分,當局再向興遼繳費。
老遊硬碰硬:你敢本身修就是私行粉碎大眾電力設施,罰款!形成嚴峻喪失,謹慎蹲班房!
如此“橫征暴斂”不但收回了電費,連保護本錢也賺返來了。(作者注:民國實事,略有改編)
須知,偷電金額不管有多小,都會被《大齊刑法典》認定為盜竊罪入刑。這類體例輕易被髮明,風險很高。
那戶主三十多歲,戴副眼鏡,自稱懂電力知識,天然不肯當冤大頭,威脅說要本身修。
商號分紅甲乙丙三等,每月按1元、7角、5角納費;民戶也分三等,每月收4角、2角、1角。
時至本日,大齊存在路燈費說法的,也就東北一地罷了。固然從訂立免費標準至今冇漲過價,但近年來,北地實際界仍激烈號令全麵打消這一不公道免費。此中搖旗號令最狠惡的,恰是興遼個人旗下第一大報《興遼日報》。
但電力改革歸根到底是處所當局出錢。而處所財務支出有限,這麼一筆持續性的開支,總得尋摸個處所找補返來。
固然市民一分錢路燈費都不想掏,但抄表員有的是體例逼人掏錢。
梨樹街旁一條巷子裡,路燈壞了好幾盞,三個月冇人修,夏季早晨黑燈瞎火,摔壞了好幾個老年人。
晉桐的新事情提及來彷彿很簡樸。他跟著前輩同事“老遊”學習一天,就把握了關頭。
這些關竅,辦公處主任呂青心知肚明,但他更曉得水至清則無魚的事理。凡是抄表員不太貪婪,他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不去管了。
按照《東北電力辦理條例》,用戶拖欠電費一個月以上才氣斷電。一開端,他們常常祈求通融,或者乾脆要求抄表員過幾天再來,如許一每天拖到下個月尾,抄表員以斷電威脅,這些人纔會補齊上月電費,持續把本月的拖下去。
公司的員工禮服是淺藍色,格式仿照軍便服,左胸前縫了個小布條,上有“興遼電力”四個小字,不算醜,也談不上標緻。這身禮服對淺顯人的威懾力當然比不上巡警,但也非小老百姓能隨便疏忽的。
這就要求抄表員對用戶家用電器的數量、範例、功率、利用風俗有大抵體味,能夠快速預算出用戶的用電量,與電錶顯現數字對比。
燈膽當然要用“我興遼個人發明的鎢絲燈”!代價麼,是有點貴,可一分錢一分貨啊!這燈膽能使一年不壞!你們賺大了曉得不!咱也未幾要,再拿三塊錢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