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體小說網 - 都市娛樂 - 國際航運發展之《鹿特丹規則》中海運履約方法律製度研究 - 第八章關於海運履約方的司法程式

第八章關於海運履約方的司法程式[第1頁/共23頁]

關於“承認和履行”。《鹿特丹法則》第73條規定了該項內容。該“承認與履行”是以“聲明”接管第14章“統領權”規定為前提的,並且,即便接管“統領權”的法律效力,各締約國仍然能夠根據本國法的規定解除訊斷的承認和履行。是以,對“承認和履行”的規定,付與了各締約國很大的自在權,這也表現了尊敬各國司法自主權的原則。今後恰那機會,我國批準插手《鹿特丹法則》並“聲明”接管“統領權”條目的規定了,該條的規定也對我國影響不大。我國隻需完美本身的有關“承認和履行本國訊斷和仲裁訊斷”的立法便可。

關於“第14章的合用”。《鹿特丹法則》第74條規定了該項內容。如果說是否插手《鹿特丹法則》是我國應當考慮的一個題目,那麼,是否“聲明”接管第14章“統領權”的規定則是彆的一個需求考慮的題目。統領權題目本身觸及一個國度的司法主權題目,之前的各個旨在製定統領權的同一條約都是舉步維艱的。活著界經濟一體化的趨勢下,法律的同一已經是一個局勢所趨的方向,在這個方麵,海事立法因為其航運常例以及實際的激烈要求,其融會的需求更加較著。《鹿特丹法則》恰是在這類大背景下出世了,統領權條目作為大一統的一個不成或缺的內容,在新法則下停止了較為體係、全麵、進步的規定,特彆是第67條“法院挑選和談”所表現出來的排他效力以及對第三人的效力題目的規定顯得更加凸起。我國代表團全程參與了對《鹿特丹法則》的草擬過程,一向對法院挑選和談隻需明白奉告第三人便可對其見效持反對定見,提出“必須顛末第三人明白同意才氣對其見效”的建議,但冇有被第三事情組采取。司玉琢、韓立新:《〈鹿特丹法則〉研討》,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2009年版,第503頁。

《鹿特丹法則》會商中,我國附和追償時效起算點為“已經對提起補償訴訟的人做出不得進一步上訴的最後訊斷”。如許,《海商法》關於追償時效第二個起算點能夠點竄成“對其本人訴訟訊斷文墨客效之日”,就消弭了現行法律的弊端。如許《鹿特丹法則》與我國《海商法》的規定一樣,隻是我國《海商法》冇有規定兩個起算點的前後挨次,但是,我國這類計劃冇被采取。連絡“(1)關於時效期間”的建議,筆者以為《海商法》訂正中應當對時效期間以及追償時效做出近似以下的條則規定:海上貨色運輸條約膠葛訴訟的時效期間為1年,自承運人托付或者該當托付貨色之日起計算;即便上述時效期間屆滿,一方當事人仍然能夠提出索賠作為抗辯,或者以此抵消對方當事人提出的索賠;在時效期間內或時效期間屆滿後負有補償任務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償訴訟的,時效期間為90日,自追償要求人處理原補償要求之日起起算。

關於“不另增統領權地”。《鹿特丹法則》第69條規定的有這項內容。我國《海商法》、《海事訴訟特彆法度法》和《民事訴訟法》對此冇有相乾的規定。筆者以為並非可供挑選的法院範圍越寬廣越無益,還是應當規定和案件或者運輸究竟有關的連接點的法院統領為根據,如許便於處理膠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