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海運履約方的責任[第1頁/共22頁]

黃海波、郭翊:“入口貨色提貨單遭受法律難堪――兼對一起無單放貨案件的法理評析”,載《中國狀師》2007年第6期。認定提貨單是海上運輸貨色的統統權憑據,是以,無提貨單放貨是屬於違法行動。導致這類爭議的產生實際上因為我國對港口運營人法律職位規定的缺失。在《鹿特丹法則》下,因為港口運營人已經成為海運履約方的一種形狀,處理了其職位之爭,是以,其在承運人要求、監督、節製下的貨色羈繫、托付行動屬於實施運輸條約的行動,再因為我國海關羈繫的法律,存在提貨單的貨色托付運作過程,該過程仍然是承運人海運貨色托付過程中的一個環節,港口履約方無單放貨的,將根據《鹿特丹法則》停止辨彆,需求承擔任務的,將享用條約規定的抗辯和任務限定的權力。是以,在《鹿特丹法則》下切磋我國港口履約方無提貨單交貨具有較大的實際意義。

(一)對中國海運立法的影響和鑒戒

綜上,《泰國海上貨色運輸法》關於實際承運人的任務立法規定實際上鑒戒了《海牙法則》采取了不完整不對任務製,任務期間則是鑒戒了《漢堡法則》從裝港至卸港,肯定了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之間的任務乾係,立法體例上則是鑒戒《漢堡法則》以“承運人任務規定合用於實際承運人”用語做總括規定,這類總括規定體例在任務合用方麵冇有甚麼題目,但對實際承運人權力、任務的合用等則需求做擴大解釋,實際中會產生爭辯。

2.任務根本方麵,東盟海運立法應當會適應國際海運條約生長趨勢,摒棄不完整不對任務製,采取完整錯誤任務製,並在管貨任務、適航任務和除外任務方麵通過舉證任務的分擔停止均衡。

3、我國港口履約方無單放貨景象

《海商法》第54條規定,“貨色的滅失、破壞或者遲延托付是因為承運人或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不能免除補償任務的啟事和其他啟事共同形成的,承運人僅在其不能免除補償任務的範圍內負補償任務”。該條規定了實際承運人異化啟事導致貨損必須承擔不能免除任務的貨色滅失、破壞或遲延托付的任務。

在《鹿特丹法則》規定景象下,如果承運人顛末端托運人或單證托運人的唆使,又唆使港口履約方無單放貨的,這是合法的無單放貨。詳細到我國港口履約方而言,筆者以為無單放貨的環境下應當分四種環境:(1)承運人按照托運人唆使憑持有人副本提單開出了提貨單,副本提單持有人拿著提貨單辦理了入口手續,加蓋了放行章以後找港口履約方放貨,此時,按照如上闡述,是港口履約方合法無副本提單放貨的一種景象;(2)承運人按照托運人唆使憑持有人副本提單開出了提貨單,港口履約方無提貨單放貨的景象或承運人按照托運人唆使憑持有人副本提單唆使港口履約方無提貨單放貨的景象,這是一種兩重無單(承運人無副本提單,港口履約方無提貨單)放貨的景象;(3)承運人憑持有人副本提單開出提貨單,港口履約方無提貨單放貨的景象或承運人憑持有人副本提單唆使港口履約方無提貨單放貨的景象,這是港口履約方純真的無單(提貨單)放貨景象;(4)承運人不是屬於《鹿特丹法則》下合法的無單放貨,開出了提貨單,港口履約方無提貨單放貨景象或承運人唆使港口履約方無提貨單放貨的景象。在《鹿特丹法則》下,這四種景象竄改了我國港口履約方無單放貨時與承運人的任務承擔的狀況,使我國港口履約方無單放貨及其任務承擔更加理性和合用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