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漢堡規則》[第3頁/共12頁]

1.(a)遵循第五條規定,承運人對貨色滅失或破壞形成的喪失所負的補償任務,以滅失或破壞的貨色每件或每其他貨運單位相稱於835記帳單位或淨重每公斤2.5記帳單位的數額為限,二者中以較高的數額為準。

第十條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的補償任務

5.本條約各項規定無毛病締約國利用在本條約締結之日已經見效的任何其他國際條約,而該條約是強迫性地合用於首要運輸體例不是海上運輸的貨色運輸條約。本規定也合用於此種國際條約今後的任何訂正或點竄。

對本條約不得作任何儲存。

第九條艙麵貨

(e)如托運人指定收貨人時,收貨人的稱呼;

(iii)裝貨港或卸貨港;或

5.本條第3和第4款規定應視為每一仲裁條目或和談的一部分,仲裁條目或和談中與此兩款不符的任何規定,均屬無效。

1.按本條約規定在有關貨色運輸的司法法度中,被告能夠挑選在如許的法院提告狀訟,遵循該法院地點國法律該法院有權統領,並且以下地點之一名於該法院統領範圍:

6.本條規定無毛病承運人和實際承運人之間的任何追索權。

4.如遵循有關海上運送搭客及其行李的任何國際條約或國度法律,承運人對行李的任何滅失、破壞或提早托付負補償任務,則按照本條約規定不產生補償任務。

“結合國海上貨色運輸集會,

(a)托運人對承運人和任何實際承運人因載運這類貨色而形成的喪失負補償任務。並且

7.“提單”是指一種用以證明海上運輸條約和貨色由承運人領受或裝船,以及承運人據以包管托付貨色的單證。單證中關於貨色應托付指定收貨人或按唆使托付,或托付提單持有人的規定,即構成了這一包管。

2.貨色裝船後,如果托運人如許要求,承運人必須給托運人簽發“已裝船”提單。除本條第1款所規定的項目外,該提單還必須申明貨色已裝上一艘或數艘指定的船舶,以及一個或數個裝貨日期。如果承運人先前已向托運人簽發過關於該批貨色的任何部分的提單或其他物權單證,經承運人要求,托運人必須交回這類單證以調換“已裝船”提單。承運報酬了滿足托運人對“已裝船”提單的要求,能夠點竄任何先前簽發的單證,但經點竄後的單證應包含“已裝船”提單所需載有的全數項目。

3.記帳單位是指第二十六條中所述的記帳單位。

第二十四條共同海損

(c)就本條而言,遵循本條第2款(a)項將訴訟轉移到同一個國度的另一法院,或轉移到另一個國度的法院,不該視為提起新的訴訟。

3.時效刻日開端之日不計算在刻日內。

第十六條提單:儲存和證據效力

(k)收貨人對付運費金額或由收貨人付出運費的其他申明;

1.遵循本條約,承運人對貨色的任務期間包含在裝貨港,在運輸途中以及在卸貨港,貨色在承運人掌管的全數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