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漢堡規則》[第5頁/共12頁]

(f)海上運輸條約規定的裝貨港及承運人在裝貨港領受貨色的日期;

6.“海上運輸條約”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據以承擔由海大將貨色從一港運至另一港的任何條約;但是,一個既包含海上運輸,又包含某些其他體例運輸的條約,則僅其有關海上運輸的範圍,才視為本條約所指的海上運輸條約。

第五部分索賠和訴訟

貨色每件或其他貨運單位12500貨幣單位,或貨色淨重每公斤37.5貨幣單位。

4.如遵循有關海上運送搭客及其行李的任何國際條約或國度法律,承運人對行李的任何滅失、破壞或提早托付負補償任務,則按照本條約規定不產生補償任務。

(b)統統有關包管金是否充足的題目,應由截留港口或地點的法院裁定。

1.締約國能夠在任何時候書麵告訴保管人退出本條約。

1.如果將運輸或部分運輸拜托給實際承運人履行時,不管按照海上運輸條約是否有權如許做,承運人仍須遵循本條約的規定對全數運輸賣力。關於實際承運人所實施的運輸,承運人應對實際承運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在他們的受雇範圍熟行事的行動或不可為賣力。

4.如果本條第2款(b)項的規定分歧用或不能援引,而傷害貨色對生命或財產形成實際傷害時,可視環境需求,將貨色卸下、燒燬或使之有害,而不予補償,但共同海損分攤的任務或遵循第五條規定承運人應負的補償任務除外。

(e)提單或證明海上運輸條約的其他單證規定,本條約各項規定或實施本條約的任何國度的立法,應束縛該條約。

(l)第二十三條第3款所提到的聲明;

“感激結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和結合國貿易和生長集會對海上貨色運輸法律的簡化和調和所作出的出色進獻,

第二十一條統領權

3.一九七九年四月三旬日今後,本條約對統統不是具名國的國度開放,以便插手。

4.被要求補償的人,能夠在時效刻日內的任何時候,向索賠人提出版麵申明,耽誤時效刻日。該刻日還能夠用另一次或多次聲明再度耽誤。

3.被告能夠挑選在以下地點之一,提起仲裁法度:

第十六條提單:儲存和證據效力

2.但是,非國際貨幣基金構造成員國並且其法律又不答應利用本條目第1款規定的國度,能夠在具名時,或在批準、接管、承認或插手時,或在厥後的任何時候,聲明本條約規定的任務限額在該國國土內合用時,應肯定為:

3.每一締約國應將本條約的各項規定合用於在本條約對該國見效之日或厥後簽訂的海上運輸條約。

(m)如屬艙麵貨,貨色應當或能夠裝在艙麵上運輸的聲明;

8.就本條而言,告訴送交給代表承運人或實際承運人行事的人,包含船長或主管船舶的初級海員,或送交代表托運人行事的人,即應彆離視為已經送交承運人、實際承運人或托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