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漢堡規則》[第6頁/共12頁]

第七部分最 後 條 款

4.固然有本條約第二條規定,就本條第1款而言,締約國如果以為需求,能夠推遲退出一九二四年條約和顛末一九六八年議定書點竄的一九二四年條約,推遲的最耐久限為自本條約見效之日起五年,在這類環境下,它應把本身的企圖告訴比利時當局。在此過渡期間,該締約國必須對其他締約國利用本條約,而不該用任何其他條約。

(e)如托運人指定收貨人時,收貨人的稱呼;

(a)被告的首要停業所,或如無首要停業所時,其凡是居處;或

第三部分托運人的任務

8.“書麵”除其他體例外,包含電報和電傳。

2.如租船條約載有該條約引發的爭端應提交促裁的條目,而根據租船條約簽發的提單並未特彆說明此條目對提單持有人具有束縛力,則承運人不得對信賴提單的提單持有人援引該條目。

1.除其他事項外,提單必須包含以下項目:

1.本條約自第二十份批準書、接管書、承認書或插手書交存之日起滿一年後的次月第一日見效。

為此目標決定締結一個條約,和談以下:

第十四條提單的簽發

2.除第二十條外,本條約關於承運人對貨色滅失或破壞的補償任務的規定,也決定收貨人是否能夠回絕共同海損分攤和承運人對收貨人已托付的任何此種分攤額或已付出的任何救濟費的補償任務。

(ii)按照裝貨港合用的法律或規章,貨色必須交其裝運的當局或其他第三方;

“感激德意誌聯邦共和國當局和群眾,

2.固然有第七條第2款的規定,如經證明滅失、破壞或提早托付是由該受雇人或代理人成心形成這類滅失、破壞或提早托付作出的行動或不可為,或由該受雇人或代理人明知能夠會產生這類滅失、破壞或提早托付而仍不顧結果作出的行動或不可為產生的,則承運人的受雇人或代理人無權享用第六條所規定的任務限額的好處。

2.在本條約訂正案見效後交存的任何批準書、接管書、承認書或插手書,應視為合用於經點竄後的本條約。

4.如有關貨色的索賠人因為本條目使某項條約條目成為無效或因為漏載本條第3款所指的聲明而蒙受喪失時,為了賜與索賠人補償,承運人必須遵循本條約規定對貨色的任何滅失或破壞以及提早托付付出所要求的限額內的補償金。彆的,承運人必須補償索賠報酬利用其權力而產生的用度,但在援引上述規定的訴訟中所產生的用度,應遵循告狀地國度法律肯定。

(ii)遇有收貨人不向承運人提貨時,則遵循條約或卸貨港合用的法律或特定的貿易常例,將貨色置於收貨人安排之下;或

3.每一締約國應將本條約的各項規定合用於在本條約對該國見效之日或厥後簽訂的海上運輸條約。

(b)貨色的表麵狀況;

7.“提單”是指一種用以證明海上運輸條約和貨色由承運人領受或裝船,以及承運人據以包管托付貨色的單證。單證中關於貨色應托付指定收貨人或按唆使托付,或托付提單持有人的規定,即構成了這一包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