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第5頁/共6頁]
《鹿特丹法則》的公佈在全天下航運界以及法律界引發了非常大的反應,包含美國、一些歐盟成員國在內的貿易、航運強國以及一些貨主國度已經具名,等候各自國度立法構造的批準見效。目前的關頭是可否有更多的國度插手,結合國貿法會法律官員Kate Lannan表白了自已激烈但願中國插手的態度,占天下10%貿易量的中國一旦插手,會有非常較著的樹模效應,很多國度會跟著中國的插手而插手。如答應以實現《鹿特丹法則》大一統的目標,從而簡化國際海運法律的合用種類,更好地為國際海運業辦事。
4.海運履約方的任務,筆者基於海運履約方任務的法定性,辨彆海運履約方的詳細形狀,切磋了海運履約方的普通性任務、特定任務、合用於海上航程的特定任務以及直航任務(根據各國海內法肯定),並以為新法則下適航任務在某些環境下仍然還是首要任務。在這部分,筆者還會商了重新法則中歸納出的海運履約方履行節製方唆使的任務。
4、減少法律牴觸,無益於中國生長與東盟之間的海上交通奇蹟,修建交通計謀佈局
3、東盟海運立法必受海運履約方的深遠影響
關於《鹿特丹法則》的綜述,在本書媒介部分已經闡述。顛末對《鹿特丹法則》下海運履約方的研討能夠發明,新法則對海運履約方的規定是散見於各個章節中,據統計,約有十一章,二十七條觸及海運履約方,這些內容的規定普通是總括性的,又因為海運履約方詳細形狀的分歧會在相乾內容的合用上有所辨彆。本書將海運履約方的內容重新法則中抽絲剝繭,從一個法律軌製體係的角度去切磋海運履約方。第一,闡述了海運履約方的觀點、主體職位等;第二,闡述了海運履約方的權力;第三,闡述海運履約方的任務;第四,闡述了海運履約方的任務;第五,闡述了海運履約方的司法法度。在切磋每一章節時,筆者將海運履約方對我國和東盟海運立法停止了比較研討,闡發影響,會商鑒戒的能夠,終究瞻仰構建一個完整的法律軌製體係。綜合全書,筆者以為在一其中間(構建海運履約體例令軌製體係)兩個根基點(以海上履約方、港口履約方為主)、一條主線(構建海運履約體例令軌製體係)和一條副線(對中國與東盟海運立法的影響)的根本上,能夠得出以下結論。